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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日期: 2015-08-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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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5—000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工业园滨江产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临湘市工业园滨江产业园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拆迁户利益,保障被征收拆迁户依法依规合理安置,根据湘政函〔2014〕11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江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安置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办法根据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制定,对滨江产业园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户进行拆迁安置。

三、安置方式

根据滨江产业园区整体搬迁的实际情况,滨江产业园区拆迁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模式。

四、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发布预征收公告后、经合法认定的被拆迁户:

1、户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兵。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刑满释放人员。

五、住房安置补助的相关规定

1、被拆迁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被拆迁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享受住房安置补助待遇。

2、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3、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4、安置房出售以户为单位,集中上楼,先拆先选的原则。

5、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已经拆迁安置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安置。

六、安置房概况

拆迁安置房位于儒溪镇棋杆村安置点,该安置房为一层框架门面,二、三、四、五层为砖混结构毛坯房,建设标准按设计要求标准;内墙初粉;外墙为瓷砖;安装防盗门一块;进户水表到每户一个球阀止;电:从进户电表到每个楼梯间段(水电开户费由房主负责)。

七、安置房及安置补助标准

1、安置房出售标准:

安置房门面为2200元/㎡;

安置房住房四层为1100元/㎡;

二层、三层在1100元/㎡基础上上浮5%;

五层在1100元/㎡基础上下浮10%。

2、安置房补助标准:

根据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安置房补助标准为:

安置人口×45㎡×560元

3、符合住房安置补助条件的无力购(建)住房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经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贴。

八、拆迁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当自愿签订购买安置房协议或安置房补助协议。

九、资格审查

选购安置房的对象须详细地填写《拆迁安置申请购买安置房及领取安置房补助资格审查表》,先由村委会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初审并公示,然后经镇安置协调小组复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办理安置相关手续。

十、责任追究

1、被拆迁人采取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拆安置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3、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拆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1、本方案所称村(居)民或农业人口,是指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村(居)委会,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父母双方服刑且子女未成年(不满18周岁)。

3、无力购(建)房的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发证件为准。

4、无力购(建)住房的残疾人是指户主为残疾人,有残疾部门核发的证件且无正常劳动能力而无力购建住房的残疾人。

5、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且其情况特殊的拆迁户按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