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24-2259301
  • 统一登记号: LXDR—2024—00006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4-12-18
  • 信息时效期: 2029-12-1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通告〔2024〕5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4-12-1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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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400006                                                    临政通告〔20245

 

临湘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电子炮。

二、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城管、生环、属地镇(街道)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依法依规处罚。

四、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建服务电话。

六、全域禁放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政策宣传,加强监督巡查。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

七、各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