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3—01006
临政办发〔2023〕13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即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再批准征地,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保障对象
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从2007年7月24日起,其农村集体承包地被临湘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其须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享有涉征地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其户籍属征地所在地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以每户为单位,被征地后其家庭人均耕地(不含林地、山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不允许村组突击调整重新分配土地;
(五)被征地时其年龄需满16周岁(现已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和以国有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知青、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参保的人员、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参保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不纳入)。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三、保障内容
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适用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致使延迟办理的,其缴费补贴标准不变。被重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只能享受一次缴费补贴。
1.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时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准值的(6284元)60%×12%×5年=27146.88元。参保缴费补贴标准随着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变动而相应调整。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包括原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从本方案实施后,分5年进行补贴,凭每个年度缴费凭证逐年领取缴费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缴费补贴仍未领取完毕的,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达到符合退休条件时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现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4.参保后的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符合退休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他社保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1.个人缴纳。需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本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
2.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提取。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新的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政府划拨。市政府根据土地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工作流程
(一)镇(街道)申报。各镇(街道)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开展政策宣传,全面摸清2007年7月24日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镇(街道)组织各村(社区)、村民小组据实填写《临湘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个人填写《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在村集体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复审。镇(街道)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自然资源所、经管站、派出所,分别对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面积测量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持有认定、人员身份信息认定,确定拟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镇(街道)经办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局。
(二)部门联审。根据镇(街道)报送的《临湘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依次审核,分别填报《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对象汇总审核表》,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体情况。审核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审核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融媒体平台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三)资金报批。市人社局依据审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汇总情况,负责相关补贴资金测算,向市人民政府出具补贴资金拨付报告,由财政统一拨付资金。
(四)参保缴费。镇(街道)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到市人社局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缴费补贴。
六、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领导为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人社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和相关镇(街道)组成,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重要工作召集人,市政府办协线副主任和市人社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具体业务工作召集人,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责任分工
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1.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调查、初审、上报、政策解释、信访维稳等工作,并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手续的办理。
2.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户籍资格认定。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镇(街道)核定征地情况和协调镇(街道)开展具体征地调查等工作,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临湘高新区、振湘公司等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支持。
5.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及收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7.市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信访接待、协调和交办处理等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审计。
9.市纪委监委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办公室各项保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工作纪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导。各镇(街道)及牵头单位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公开公正、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如因工作不实、政策宣传不到位、突破政策范围申报、审核把关不严等造成负面影响,导致群众上访、闹访等不稳定现象出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临湘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附件1
临湘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村(社区)(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组别 |
序号 |
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居民身份证 号 码 |
户籍地址 |
土地承包合同的 编号 |
家庭承包 耕地面积(亩) |
征收土地 告知书 发布时间 |
征收土地告知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家庭被征耕地面积(亩) |
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亩) |
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条件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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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经办人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镇(街道)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镇长(主任)意见:
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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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临湘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基本 内容 (本人 填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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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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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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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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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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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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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预告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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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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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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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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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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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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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内页复印件粘贴页
注:每张复印件均应由初审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初审人姓名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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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村(社区)审核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申请人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已进行第一轮公示,公示无异议。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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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内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2.村组提供征地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一份,乡镇、街道一份,人社部门一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