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临湘市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行为,加强工程结算财务管理,节约基本建设项目成本,充分发挥竣工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条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负责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
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承包商向监理公司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由监理公司组织审查资料,并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监理公司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按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30日内,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15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条 工程验收内容包括: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9.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0.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工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为项目协调指挥部解散之日,指挥部除报账员和工程协调员留守处理后续事项外,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并不得再发施工补助。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工程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九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工程资产价值、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503号)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工程,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一条 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十二条 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批复。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发布之日15日内,项目协调指挥部留守人员应按批复进行账务调整,移交相关资料,撤回原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四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交付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项工程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工程项目未被批准、工程项目取消和工程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发生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工程项目为工程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性工程项目为工程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是指工程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工程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
非经营性工程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工程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