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3—01002
临政办发〔2023〕5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临湘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湘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临湘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数字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物理机房、网络、安全、数字化传感及控制设备,以及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数字化部分等)、软件开发、系统运维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字化项目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规范,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市发改局负责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数字化项目的建设运维资金来源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拨付及监管,预决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及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全市政务数字化项目分为市级统筹组织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统建项目)和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己建设具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项目(以下简称自建项目)。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统建项目原则上由市大数据中心作为业主(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建设方案、立项申请、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推进实施、测评交付、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自建项目由各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等各项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指导自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七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省或岳阳市政务云进行建设,不再单独新建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机房等)或国家、省、岳阳市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八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和市场化运作筹措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市财政整合现有政务数字化项目预算资金、部门自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作为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务部门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运维资金,市政务部门自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推进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由市财政局及时归集并拨付。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政务部门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建政务数字化项目(含自建项目),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概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对自建项目应说明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单位,依据全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综合各部门申报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编制形成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对未纳入年度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岳阳市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增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是政务数字化项目前置审查、申请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组织编制,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提出详细建设需求,积极配合建设方案编制,确认需求匹配。建设方案需上级审核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按程序向上级报审。
自建项目的建设方案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报送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审。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新全市政务数字化项目评审专家库,技术评审会、项目验收会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通过技术评审后,由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局申请立项。市发改局将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评审。政务数字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八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采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临湘高新区、镇(街道)一体化建设的政务数字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
第十九条 规范政务数字化项目合同履约管理。政务数字化项目约定建设后的运维期一般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约定运维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续运维费用。
第二十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完成采购程序后,业主单位应将采购文件和合同报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数字化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及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数字化项目进行统筹调度,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格政务数字化项目变更审批。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时,应明确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并形成书面说明提交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承建单位不按建设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字化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另行制订。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政务数字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政务数字化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编制项目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等,每年出具一次项目运行维护情况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与政务数字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
第三十一条 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市级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数字化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漏洞立即整改。
第三十二条 依托省或岳阳市政务云平台建设的政务数字化项目,根据其安全保护等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定级备案,选择符合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原则上只能部署于政务云测试环境。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政务数字化项目运行后评价机制,对政务数字化项目的建设情况、应用情况、使用效果和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提出或应用单位后续政务数字化项目建设挂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活动,财政部门暂停、终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担政务数字化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政务数字化项目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数字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临湘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数据资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赋能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行政机关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权利包括所有权、管理权、采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市政府授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政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权。
各政务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拥有对相关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权、采集权和使用权。
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授权,有关企业和单位可以获得相关政务信息的使用权,享有政务数据资源再利用的收益权。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共享开放、精准服务、有效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政务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规划、授权开发、利用增值、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平台建设、归集整合、目录管理、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具体实施工作。
各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中的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
各镇(街道)、各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应当明确一名“首席数据官”负责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政府整体工作规划。
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岳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规划。各镇(街道)、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规划,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方案,配合全市整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在《岳阳市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整体框架下,建立《临湘市政务数据资源分目录》(以下简称《分目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根据《岳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制定《临湘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目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类别、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和业务解读等内容;负责《分目录》的管理、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各政务部门负责依据《编目指南》梳理本单位数据,制定共享和开放清单,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在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发布和维护,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岳阳市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政务信息的数据元、代码、信息分类、接口等规范。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守各技术规范,确保互联互通。
第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平台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开放平台和数据应用开发平台等组成,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各镇(街道)和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重复建设同类型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所需数据,编制和维护《部门目录》,公布数据开放目录,提供数据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
第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的业务系统,须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业务系统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市大数据管理平台。
对新建业务系统应按照市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标准接口规范预留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不再为数据共享和开放对接另行安排费用。
如无正当理由,各政务部门新建或改造不支持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业务系统,不得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已落实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项目审批。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的责任主体。数据采集可通过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采集或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采集上传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政务数据资源,并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负责。要依法确定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政务数据资源的边界和范围,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的数据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先归集本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形成本部门数据资源库;要按要求将相关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到市大数据管理平台。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大数据管理平台,对各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数据标准,结合应用实际,不断优化数据内容和结构;要配合市大数据中心完善业务和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各政务部门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
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数据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政务数据资源,在市大数据管理平台集中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和实时共享,列为无条件共享类。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列为有条件共享类。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列为不予共享类。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涉密信息共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供方式包括系统对接、数据下发接口和电子表单三类。
原则上提供部门应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本部门业务系统对接方式实现共享。
业务系统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部门应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下发接口;在未实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数据对接前,提供部门应将相关数据下载到本地,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提供和更新。
没有业务系统的,提供部门应通过电子表单的方式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使用方式包括验证服务、查询服务和数据推送三种类型。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选取即时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时,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如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不一致,由本级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如各政务部门对全市《分目录》中的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确有使用需求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部门论证和审核。经审核,对可以共享的信息由提供部门将信息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文书类、证照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疑义、信息校核纠正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提供部门;提供部门应当及时校核,并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使用部门。
第五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不予开放类。
属于无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申请,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用途,经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开放平台获取。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逐步纳入开放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因协议或者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放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前款所述的除外情形中,经过依法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可以开放的,或者该数据权利人同意开放的政务数据,应当纳入开放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可通过下列方式开放政务数据资源:
(一)提供数据下载;
(二)提供数据调用接口;
(三)通过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政务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开放的,应当及时纳入开放范围。
《分目录》中被公众申请频次高但尚未列入开放范围的数据,经提供部门审核后,符合开放标准的,应及时列入开放范围;不符合开放标准的,提供部门需说明理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数据提供方的答复有异议时,可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六章 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应用。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评估指导;组织开展跨部门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结合本单位和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数据资源优势,为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发展提供支撑。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应用,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应用合作,通过项目建设、合作研究等方式,挖掘政务数据价值。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编制市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规划,开展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二)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和篡改;
(三)建立有关接触政务数据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四)制定并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检查制度;
(五)定期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及相关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六)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七)切实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政务部门按照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整体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或者擅自变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类型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数据资源,落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未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数据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央、省、岳阳市属驻临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