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22-2018389
  • 统一登记号:LXDR—2022—01005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10-09
  • 信息时效期: 2025-1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办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日期: 2022-10-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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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2—01005

 

 

 

 

 

 

 

 

临政办发〔2022〕21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面积

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476.368km2。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面积为292.147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面积为184.221km2

二、禁养区划定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认定。

三、禁养区划定结果(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龙源水库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长沙等14个市州第二批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湘环函〔2019〕23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全省第三批141处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函》(湘环函〔2019〕241号),我市乡镇级“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共11个,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域面积为6.747km2,龙源水库南干渠禁养区面积为1.11km2,铁山水库北干渠禁养区面积1.15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域总面积为110.071km2。此次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总面积为119.078km2(见附件1)。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临湘市黄盖湖自然保护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91.7km2。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总面积为57.76km2;实验区不做划定。2018年,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划定为禁养区,黄盖湖实验区已纳入禁养区范围,结合本次划定禁养区总面积为91.7km2(见附件2)。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我市风景名胜区共2个,分别是: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龙窖山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4.94km2,核心景区面积22.58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52.36km2。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面积为28.79km2,核心景区面积7.0km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面积21.79km2。此次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03.73km2(见附件2)。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依据《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临湘市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全部划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40.92km2(见附件3)。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禁养区划定应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

1.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湘政发〔2015〕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各类位于生态敏感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禁止开展畜禽养殖。2018年,洞庭湖区5000亩以上内湖和1500亩以上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m分别划定为禁养区,我市5000亩以上内湖黄盖湖、冶湖、涓田湖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70km2、11.3km2、3.75km2;1500亩以上内湖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洋溪湖、萝卜湖和忠防水库集雨面积范围等已完成退养和搬迁工作,退养面积分别为3.06km2、1.4km2、1.3km2、3.34km2、2.34km2。2017年,云溪区饮用水源曹峰水库上游区域实施退养搬迁工作,总面积为1.56km2。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总面积为28.05km2(见附件4)。

2.重要河流岸带

临湘市水系主要由长江干流水系、黄盖湖水系和洞庭湖水系等三大水系组成,其中,长江干流水系主要由长江临湘段、洋溪湖及沿江直排沟渠等水系组成。2018年,我市对长江干流(临湘段)岸线延伸至陆域500m范围实施了退养和搬迁,岸线总长度38.58km,禁养区面积为19.29km2

黄盖湖水系主要由新店河、源潭河水系组成,游港河属洞庭湖水系。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防洪、防涝的堤防、间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为管理范围”,第十六条第四款“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50至200米,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500米为保护范围”,河流岸带禁养区总面积为92.89km2(见附件4)。

源潭河河流长度为48km,流域面积为405km2,流经区域包括临湘市长安街道、云湖街道、五里牌街道、聂市镇、羊楼司镇等5个镇、街道,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19.2km2

新店河河流长度为63km,流域面积为390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和坦渡镇2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5.2km2

游港河河流长度为74km,流域面积为738.2km2,流经区域包括羊楼司镇、忠防镇、桃林镇、长塘镇、詹桥镇和白羊田镇等6个镇,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m范围纳入禁养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9.2km2

(六)其他区域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明确指出:各地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禁养区,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规范管理。

本次禁养区划定仅将以下重点区域及管理原则列出,未将具体范围纳入禁养区强制管理范围,相关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1.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按照上述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列入禁养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2.重要文物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上述要求,重要文物保护区域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实施保护。

3.森林公园

根据《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按照上述要求,森林公园内也应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实际管理中,应以各森林公园的管理边界及具体管理要求为依据,由监管部门具体负责。

4.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

根据《规模化畜禽场良好生产环境第1部分:场地要求》(GB/T 41441.1-2022),不应在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m以内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源潭河、新店河、游港河河堤岸外侧向外延伸200-400m,无堤岸区以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200-400m,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退出。

除上述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殖区内要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要依法依程序办理国土、农业、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将对周边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禁养区划定管控要求(一)禁养区管控要求

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

1.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成立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和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为成员,畜禽养殖禁养区退养专班办公室设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对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协调退养日常工作,实施关停或搬迁;在退养过程中,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广电局等对违反本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属地镇(街道)配合。对禁养区内确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

2.严格执法监管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排查并建立环保台账,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组织对禁养区内拒不执行关停或搬迁的,依法依规予以退养。

(二)非禁养区管理措施

1.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行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雨污分流,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自建的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满足相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利用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在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严格执法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行业监管要求,严格审批。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2.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一览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养区一览表

5.禁养区划定依据

6.相关术语与定义


附件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名称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区域

羊楼司镇

临湘市龙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龙源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陆域保护面积0.1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库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3.75km2,二级保护区陆域:龙源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保护面积为37.77km2

41.82

白羊田镇

白羊田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385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490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不超过县界,陆域保护面积为2.74km2

3.615

聂市镇

聂市镇东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东岳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32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1.084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850km2

2.255

长塘镇

长塘镇何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洞水库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337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主坝和副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为0.281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8.292km2

8.91

长安街道

长安街道办事处沈家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沈家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09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143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2.178km2

2.411

詹桥镇

詹桥镇团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团湾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130km2;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059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水域保护面积为2.51km2,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陆域保护面积为37.730km2;引水明渠周边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27km2

40.772

詹桥镇

詹桥镇水泉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泉山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保护面积为0.01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为0.0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集雨区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0.423km2

0.505

桃林镇

桃林镇石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湾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54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陆域保护面积0.643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3.685km2

4.869

桃林镇

桃林镇蒋家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蒋家冲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012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面积为0.08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0.173km2

0.272

云湖街道

云湖街道办事处栗楠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栗楠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184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周边山脊线、大坝迎水侧坝顶,陆域保护面积0.48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以外),陆域保护面积为5.891km2

6.562

坦渡镇

坦渡镇胜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胜龙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水域保护面积为0.213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水库周边山脊线、大坝迎水侧坝顶,陆域保护面积0.807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陆域保护面积为3.76km2

4.78

五里牌街道

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双塘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双塘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正常水位线下全部水域,面积为0.016km2;一级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以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水库周边山脊线、道路迎水侧路肩,面积为0.055km2

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0.049km2

0.12

羊楼司镇

五里牌街道

龙源水库南干渠干渠两侧保护范围

龙源水库南干渠一级保护区陆域:引水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 30 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纵深 50 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陆域:引水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二级保护区陆域与一级保护区陆域重合,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 纵深 1000 米陆域(不超过分水岭、一 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11

白羊田镇

长塘镇

桃林镇

铁山水库北干渠干渠两侧保护范围

铁山水库北干渠一级保护区陆域:北干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两侧纵深 30 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北干渠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侧纵深 50 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陆域:北干渠物理隔离区、封闭段二级保护区陆域与一级保护区陆域重合,非封闭段(不含渡槽)两则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1.15

合计

9.007km2

110.071km2

119.078km2


附件2

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名称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禁止建设养殖场区域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区域

坦渡镇

聂市镇

黄盖镇

湖南临湘黄盖湖自然保护区

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总面积91.7km2

-

91.7

羊楼司镇

龙窖山风景名胜区

龙窖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面积22.58km2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面积52.36km2

74.94

长安街道办事处

云湖街道办事处

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

五尖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景区面积为7.0km2

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区域,面积21.79km2

28.79

合计

121.28km2

74.15km2

195.43km2


附件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一览表

序号

所属乡镇

(街道)

本次划定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1

长安街道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武广高铁以南,武广高速以东,京港澳高速、临湘大道、五尖山森林公园以北(长安社区、三角坪社区、围城社区、长城社区、麻塘社区、集庄社区部分区域、杨田村部分区域)

8.19

2

五里牌街道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西以长安河为界,东与羊楼司镇比邻,南抵京港澳高速边界,北抵京广铁路线;

规划控制区:武广高铁以南,长安河以东,最江公路以西,京广铁路以北;(桥头社区、金河社区、南山社区、五里社区、向阳社区、新庄社区、鸿鹤社区、新球社区、火炬村、千针村)

6.31

3

江南镇

城镇规划范围包含:镇建成区范围。谷花社区东抵长江,南抵江南村,西抵新洲村,北抵长江。

滨江规划范围:(儒溪居委会、莼湖居委会、洋溪村及鸭栏村部分区域)

8.56

4

黄盖镇

团山集镇:东抵倒都湖,南抵中蔡湾,西抵萝卜湖,北抵山门口。

广坪、天鹅集中安置点:安置点及周边500米范围。

1.03

5

羊楼司镇

镇区建设范围东至坦渡河、西到新屋村、南抵丹家山、北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和武广高铁

2.36

6

桃林镇

桃林集镇:东抵源冲红星花炮厂,南抵源冲陈李组,西抵清泉、何杨、上屋、李家组、桃林镇中学一线,北抵大畈村学堂、方家组。

横铺集镇:东抵苎麻社区岭上组,南抵治水村破塘组,西抵旧李村石桥组,北抵旧李村对门组。

东湖村:东湖村上屋组东湖庙周边500米范围内

1.95

7

聂市镇

聂市集镇:东抵祠堂畈及香花咀,南抵胡家咀及加油站,西抵新屋咀、燕屋,北抵打石湾。

源潭集镇:东抵粮站,南抵台上,西抵新源砖厂,北抵蔡家冲。

乘风集镇:东抵冲头屋,南抵花炮厂,西抵军屋仓,北抵潘家冲。

1.12

8

詹桥镇

詹桥集镇:沿S301大界收费站至印石村加油站沿线,新街与老街交汇范围内

贺畈集镇:东抵余家条,南抵昌前,西抵谈冲,北抵大抄。

0.6

9

忠防镇

汀畈集镇:东至工业小区,南抵富安矿业,西至雅珠冲广场,北抵金坑陆家

渔潭集镇:东至苏家冲桥,南至基督教堂,西至滑石滩,北至村子元

大坝集镇:098县道集镇周边范围,北抵忠防水库,南抵6501风景区,东抵邱坪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西抵下屋

0.9

10

坦渡镇

长岭街集镇:东抵大和村交界处,南抵联合村交界处,西抵樊岭组,北抵定湖村交界处。

桐子铺集镇:东抵农胜村部,南抵农胜村与桐子铺街道交界处,西抵头龙水库,北抵联盟村交界处

坦渡街:省道S203沿线居民集镇区域范围,北抵新店河西抵枫树垄,东抵周家门。

0.41

11

长塘镇

长塘集镇:东抵马安山柳家,南抵托坝社区居委会,西抵西塘河港,北抵老粮站。

0.58

12

白羊田镇

镇建成区及周边500米范围。东抵铁山水库北干渠,南抵白羊河,西抵长其屋山界,北抵大地石材厂。

0.22

13

云湖街道

北邻G107,西抵五尖山森林公园,南抵工业园区,东抵京港澳高速,包括(三湾工业园、南华社区、石咀社区部分区域、王禾社区部分区域、飞跃社区部分区域)

8.41

14

桃矿街道

桃矿集镇范围内,北抵金鑫北路,南抵桃矿中学南部,西抵迎宾路,东抵金鑫东路沿线聚集区

0.28

合计

40.92

附件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禁养区一览表

划分区域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km2

已退养内湖、水库区域

冶湖、涓田湖、上下中山湖,定子湖,陈家湖,洋溪湖、萝卜湖湖泊堤岸陆域纵深1000米内已退养、忠防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已退养,曹峰水库上游区域已实施退养(黄盖湖已纳入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此处不再重复划定)

28.05

重要河流岸带

长江干流(临湘段)堤岸延伸至陆域500m范围;

新店河、源潭河、游港河河堤岸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

92.89

其他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

重要文物保护区,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森林公园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其他毁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行为。

-

不应在市域内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区域建设规模畜化禽养殖场;

-

新店河、源潭河、游港河河堤岸延伸至陆域200-400米范围,为严控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逐步退出

-

合计 

120.94

 


附件5禁养区划定依据

区域

划定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五:《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依据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依据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 划定范围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附件6相关术语与定义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畜禽养殖适养区:指除禁止养殖区以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相关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文件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单一畜种畜禽养殖规模划分标准

畜种/类型

畜禽养殖户

畜禽养殖场

小型

大型

生猪(头)(出栏)

50(含)-500

500(含)-5000

≥5000

牛(头)

奶牛(存栏)

5(含)-50

50(含)-500

≥500

肉牛(出栏)

10(含)-100

100(含)-1000

≥1000

鸡(羽)

蛋鸡(存栏)

500(含)-1.5万

1.5万(含)-15万

≥15万

肉鸡(出栏)

2000(含)-3万

3万(含)-30万

≥30万

鸭(羽)

蛋鸭(存栏)

500(含)-1.5万

1.5(含)-15万

≥15万

肉鸭(出栏)

2000(含)-3万

3万(含)-30万

≥30万

鹅(羽)

蛋鹅(存栏)

500(含)-7500

7500(含)-7.5万

≥7.5万

肉鹅(出栏)

2000(含)-1.5万

1.5万(含)-15万

≥15万

兔(只)(出栏)

1500(含)-1.5万

1.5万(含)-15万

≥15万

羊(只)(出栏)

150(含)-1500

1500(含)-1.5万

≥1.5万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