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18116/2019-1646881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08-19
  • 信息时效期: 2020-08-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通告〔2019〕3号
关于开展水产养殖环境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19-08-19 15:53
浏览量:1 | | | |

LXDR—2019—00003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逐步修复污染水体,保护好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临湘市范围内水产养殖环境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临湘市管辖范围内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域;精养池塘。

二、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水产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水面经营权,重新确定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规范渔业行为。

禁养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限养区: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搬迁或关停。

可养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升级改造精养池塘,实现池塘渔业用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三、农业农村局是专项整治的执法主体,公安、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为配合单位,对在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将由执法主体依法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环境整治负总责,做好宣传引导、督促落实、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养殖场(户)是此次整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积极主动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四、监督举报电话:0730—376093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