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9—000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临湘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做好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临湘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0~6岁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7~14岁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累计救助不超过2个年度。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0~6岁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每人一次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以上各项救助标准为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
(一)申请
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7~14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作出审核决定。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残联,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确需在临湘以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须经市残联审核同意。
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效果评估
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市残联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经费来源
1.市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上级财政和残联拨付我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3.市残联每年3月底前应向市财政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10月底前向市财政提交市级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二)结算办法
1.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残联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2.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在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转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临湘按我市救助标准由市财政委托市残联予以结算。
3.在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救助标准直接拨付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4.在临湘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经费,由市财政委托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根据康复儿童人数及金额多少,分别采取一季度、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
5.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市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市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三)政策衔接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2.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业务工作指南》条件,能够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岳阳市残联审定。
(三)定点康复机构的责任
1.定点康复机构须与临湘市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2.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改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及特困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提升服务能力。市政府根据临湘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