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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临湘市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9-10-14
  • 信息时效期: 2022-10-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临政办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19-10-1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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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19—01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妥有序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提高全市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管理坚持责任明晰、依法征缴、规范管理、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社保费征收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乡镇(街道)代征和部门协作的工作模式,按照征收管理工作要求,相关单位相应地做好管理、代征、协作等工作职责,确保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府主导。市政府成立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督查和考核,研究部署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工作。

第六条  税务主管。市税务局为全市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社保费征缴政策宣传、流程培训、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统筹安排委托代征工作,分解征收任务,畅通缴费渠道,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代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社保费委托代征工作责任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保费代征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发动,引导城乡居民参保,推动社保费征收扩面;对所管辖的代征机构进行工作部署、指导、督查和协调,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

(一)代征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设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文化站(以下简称社保站)为城乡居民社保费的代征机构,各村(社区)为城乡居民社保费的代征点。各社保站、村(社区)指定一名负责人为代征员,并向税务部门报备,一般情况下一年内不予变换。

(二)代征职责。各乡镇(街道)社保站按照税务、人社、医保和乡镇(街道)等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城乡居民社保费的代征职责,具体包括:对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宣传动员,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的征收扩面;定期对村(社区)常住人口应参保人员开展清查,确保完成年度应参保目标任务;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事项;加强村(社区)代征员管理。

第八条  部门协作。下列市直相关部门为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管理的协作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强化协作,密切配合。

(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收入预算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及手续费预算;根据有关政策协调特殊困难群体缴费事项并代缴社保费;及时拨付工作经费、手续费等相关经费;印制城乡居民社保费收据。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和政策解答,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和特殊人员审核,核定补缴信息,做好信息共享、数据维护和核对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扩面,对社保站、代征点和代征员进行政策辅导和业务指导。

(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和政策解答,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和特殊人员审核,做好信息共享、数据维护和核对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到位。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对社保站、代征点和代征员进行政策辅导和业务指导。

(四)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五)市公安局及乡镇(街道)派出所配合核实辖区内常住人口的户籍信息,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有效。

(六)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人社、医保部门进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学生村官、村(社区)干部、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参保登记、资金到位和代缴,对相关人员身份信息审定核实,并与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共享相关人员信息,确保各类特殊群体对社保费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九条  市税务局应为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提供多元化的缴费途经,采取现代电子缴费和传统收现缴费模式相结合,指导社保站和村(社区)开展缴费工作,社保站和代征员要引导缴费人通过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确认的智能POS机、网上及手机端(湘税社保APP)和湖南税务社保费网上缴费系统等渠道自主缴费,对部分偏远地区和不便使用电子缴费方式的人群,继续采用开票收现的方式缴费。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上年度实际使用量和当年预测数向税务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并将票据发给各村(社区)代征员,做好领发登记纸质台帐和电子台帐。集中征缴期内,每周与各村(社区)代征员进行一次结算;集中征缴期外,每月结算一次。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进行票款回收,结清全部费款,做到票款相符,帐实相符,并将收回票据交税务部门统一销号。

第十一条  各社保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督促入库、资料报送、信息录入、缴费公示、问题调解等具体工作,及时解决代征员和缴费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在集中征缴期内,督促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密切关注和督促票款安全入库,做好信息核对和公示。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代征员要认真填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完成信息比对,在规定时间内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上门集中征缴,定期对代征信息张榜公示,及时处理缴费人有关问题,确保应征尽征,做到应享尽享。代征员在代征时原则上不得直接向缴费人收取现金,也不得使用个人账户归集保费,特殊情况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必须收取现金时,应当现场向缴费人提供收据。为保证费款安全,实现“双限”管理,即代征员每周五下午3点前须将代征的所有费款全额缴库,收取的现金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时须在当天缴库(存入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社保费待报解户,农村乡镇统一为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

第十三条  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和医保局不定期对各乡镇社保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征收入库情况、票款管理、参保登记扩面、信息维护录入等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实时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保站、村(社区)代征点和代征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不得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经费及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统一管理、统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全年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收入完成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向税务部门拨付代征手续费和工作经费;对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保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保障征缴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及征缴完成情况,向代征机构拨付代征手续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参保人数分别计算,市税务局在拨付代征手续费时,以各乡镇(街道)社保站为手续费结算单位,先由社保站对各村(社区)代征点的代征手续费结算单进行汇总,再与市税务局统一结算,社保站根据各村(社区)参保人数、征缴收入完成情况造册支付给各村(社区)代征点和代征员,并将支付明细反馈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所管辖的社保站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经费。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评办牵头,财政、税务、人社、医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参与,对相关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督查,做到日常有督促,年终有考核。特殊征缴期,要加大考核督查力度,下发考核督查通报。

第十九条  考核督查对象为城乡居民社保费的主管部门、代征部门和相关协作部门。

第二十条  考核督查内容及范围主要是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阶段各险种征缴进度及全年征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对乡镇(街道)考核指标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完成率,两险均达95%以上者,为考核合格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所有单位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对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完成率95%以下,以及征缴管理工作职责未落实、协作配合不到位和被督查通报点名批评的单位,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临湘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临湘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吉伟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熊  丽  副市长

成  员:李美波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先斌  市税务局局长

吴天星  市财政局局长

邓寒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彦彬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朱琼波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木清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税务局,李先斌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起草说明: http://www.linxiang.gov.cn/24733/25320/content_1646960.html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