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决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2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全域禁放工作纳入市综合绩效考评、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