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8—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临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严控政府债务增长,建立决策科学、责任落实、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控。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积极探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三)职责明晰,失职倒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投资全过程负责制、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审查审批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的投资控制异常、结算超预算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五)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分意向类、前期论证类、在建类三个不同阶段进行分类管理、滚动推进。
意向类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列为意向类项目。项目入库后主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论证。
前期论证类项目库:已列入意向类项目库、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列为前期论证类项目。
在建类项目库:已列入前期论证类项目库,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完成征拆,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选定了施工队伍,办理了施工许可,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列为在建类项目。
第五条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市项目办、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在严控债务风险的大前提下,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上级要求、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民生需求向市发改局申报建设项目计划(所需资料由市发改局确定),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只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确定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依法确定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失信惩戒等条款。
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项目业主根据咨询和管理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奖励。
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应对其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依法落实下列职责要求:
(一)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紧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写咨询文件,确保内容达到深度规定、技术文件可靠、经济分析充分,经济与技术相统一;
(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按照功能优化、造价节约的原则执行项目限额设计,确保工程量清单和控制性误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加强施工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对于隐蔽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前共同签证,并保留影像资料,不得事后补签。
第八条 市财政局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设计预算评审,其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依据。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如实指出,并督促改正。
第九条 如预算投资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会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按法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上限值实行评审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出具评审报告,市审计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方可作为招标投标的依据。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标或政府采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归口市重点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按照或参照《临湘市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3〕1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报主管财政的副市长签字后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市财政局应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具备条件的应采取先考察,再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进行;不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大型设备采购,经项目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合同金额(含经批准的变更金额,下同)的7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开设一个基建帐户,实行专户专帐,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设立工程联合签证管理机构。联合签证机构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财务、监理公司和群众选定代表组成。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现场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项目变更、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鼓励优化设计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变更。
第二十条 投资增加的变更应先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完成责任追究处理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内的,变更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必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实施;
(2)原设计范围内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新的设计图;
(3)必须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4)由发改、财政、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现场查勘确认,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含10%)以上的变更除履行前款程序外,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审批,工程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真实记录隐蔽工程完成情况,保留影像资料,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股备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股不定期进行抽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不予以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对该工程项目的决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和申报变更工程、隐蔽工程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不予以认定,不得纳入工程决算内,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二十六条 所在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3个月编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将工程竣工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决算评审。竣工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
a.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质量验收文件,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b.结算资料、签证资料、工程变更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c.施工合同、竣工图。
d.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资金节余应按原来源渠道退还。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变更和公开招标投标等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工程预算、变更量、决算,隐蔽工程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参与对工程变更量及有关事项的监督。
工科、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需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委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擅自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
(2)未按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3)未按规定和要求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送资料和报表的;
(4)未做好做细勘探、设计、预算,致使工程变更总额超过允许范围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
(6)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超过复核工程量3%及以上3次以上的;
(7)未按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
(8)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对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或擅自审批立项的;
(2)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查处、不督促整改到位的;
(3)明知项目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手续不全,仍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工程预算、变更和决算的;
(4)在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上存在明显失误和失职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算、变更、决算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的;
(7)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以前制订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