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3-23001
临林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
《临湘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已经局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临湘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2023年9月15日
临湘市林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
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二级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案金额较大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构内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拟对公民处罚款一万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五万元以上,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以上包含本数);
(三)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四)拟查封、扣押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价值较大的;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裁量基准运用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承办机构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超越、滥用职权的,建议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或撤销立案,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四)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认为吊销行政许可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的,提出修正意见;
(八)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临湘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