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临湘市政府   日期: 2020-03-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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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DR—2020—00003  临政发〔202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

 

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岳阳市本级政府公益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办法》(岳政办发〔2018〕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2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参照其他相关规定程序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推进项目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工作。

(二)问题导向,全程管控。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技术经济脱节、参与各方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积极探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提升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质量与效率。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三)职责明晰,失职倒查。严格落实项目业主投资全过程负责制、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服务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审查审批部门审核把关责任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导致的投资控制异常、结算超预算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五)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批,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招标活动的监管以及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工程变更、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监督、督办以及组织对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并提出全面评价意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监管审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管理,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跟踪评审、变更量、隐蔽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城乡基础设施初步设计评审并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及备案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证等。

生态环境局临湘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管,督促项目落实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对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安全评估、评价。

市国资中心负责依据市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类、交通类、水利类、农林类、能源类、环保类、社会事业类等政府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相关部门按程序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司其职,严格管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在严控债务风险的大前提下,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总投资额,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与财政支付能力相匹配;

其他部门负责安排编制和向市发改局申报对其负责的本行业、本领域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呈报表)

(一)收集项目。每年的12月份,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内拟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

(二)初步审查。各行业、各部门单位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市自然资源局、环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呈报市发改局汇总。

(三)呈报审核。每年的元月30日前,市发改局将部门、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汇总呈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核,并同步将年度投资计划报市人大、市政协征求意见。

(四)集体决策。市发改局综合审核意见形成年度拟投资计划表。年度拟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查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并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库。

严格项目入库管理,凡未按要求申报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中途新增和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级有文件明确要求的;

(二)市委、市政府有决议决定的;

(三)因建设需要,经过相关程序领导有明确批示的;

(四)涉及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评审和设计审查。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应当加强评审和审查,确保项目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实用性、准确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完善项目立项审批资料。

(一)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自然资源局应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意见。

(四)对于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市发改局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包括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及须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项目),应简化报批文件及审批程序,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确定规划选址、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中途新增的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须报市委审定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完善项目招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中其它方式。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上限值实行评审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确定工程上限值原则上下浮10%。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式监督和检查。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八条  凡须报而未报市发改局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因法定的特殊原因须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中标价格签订实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招投标)范围、其增加的工程量超过10%或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行为。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由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负责实施,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十一条  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现场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工程签证。

第二十五条  完善税费优惠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所涉及的税费征缴应依法依规,特殊情况应以市政府专题会议形式明确。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进行交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交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将工程竣工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工程结算评审。政府项目结算通过财政评审后,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项目竣工结算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隐蔽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等质量验收文件,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二)结算资料、签证资料、工程变更资料、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合同、施工图、竣工图。

(四)施工日志、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负责按月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上报项目月形象进度、投资进度、关键节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动态信息工作,便于市政府及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经市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设计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安排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变更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实做好前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把好勘察、设计审查关,项目实施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设计与实施方案。确须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项目变更申请、把关由建设单位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投资业主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把关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优化设计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有下列原因须进行变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因政府政策因素及城镇规划方案调整的;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三)为完善项目配套,充分发挥项目效益而必须增加附属工程的,或削减、缓建原设计附属工程的;

(四)因前期工作不实、勘察失误、设计不合理、预算漏项、错项、施工方案编制不详细,审核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变更的,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后再变更。

项目变更前,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于勘察、设计方失误造成的变更,须依法依规追求勘察、设计方责任;由于审查把关失职,须按程序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明确变更程序和具体审批权限。

(一)已招标投标范围内工程合同价累计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变更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必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实施;

2.原设计范围内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新的变更设计图;

3.办理变更申请,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内容逐项填报。

申请表内容包含:呈报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概算额、预算额、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时间、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设计、监理意见;财政、发改、建设单位等部门意见;市分管领导意见、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意见等内容。

明确审批权限:

变更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审定(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一);

变更金额在40—100万元的,由主管副市长审定(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二);

变更金额在100—400万元的,先由主管副市长初审,报常务副市长审定(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三);

变更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定(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四)。

4.上报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备案。

(二)已招标投标范围内工程合同价累计变更在中标价10%(含10%)以上但额度在400万元以下的变更除履行前款相应程序外,须向市发改局申请下达新增投资计划(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五)。

(三)已招标投标范围内工程合同价累计变更在中标价10%(含10%)以上且超过额度在400万元以上的变更除履行第三十四条(一)、(二)款程序外,须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核,再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定(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申请表六)。

(四)已招标范围内变更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五)招标投标范围外的变更(增加)按新建工程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六)隐蔽工程变更封闭,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经投资业主派人到现场核实签字后即可封闭。

隐蔽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设计、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须经投资业主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核实,报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封闭(附:临湘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隐蔽工程封闭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和申报变更工程、隐蔽工程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予认定,不得纳入工程决算内,财政不予拨款。

第三十七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归口市重点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按照或参照市政府《临湘市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3〕1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报主管财政的副市长签字后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资金节余应按原来源渠道退还。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需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申报、审批,擅自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

(三)未按规定和要求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送资料和报表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

(五)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量超过复核工程量3%及以上3次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

(七)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八)未按规定足额收取保证金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审批的;

(三)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故意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办结,或索拿卡要的;

(四)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查处、不督促整改到位的;

(五)在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上存在明显失误和失职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算、变更、决算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的;

(八)伪造变更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的;

(十)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