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临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6]10号)及临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挥部文件(临征拆[2016]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年度临湘市棚改申报计划,现就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所涉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抵长安阁,西抵临鸭公路,(具体见规划出具的征收红线图界址)。
三、征收部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公布房屋评估报告之日起90天内。
五、征收补偿:按照《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起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八、本决定由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公告自分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第4次)精神及发展和改革局临发改审[2017]142号批复,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临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经有关部门论证,征求了公众意见,并经过临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公示,现将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一、项目名称:临湘市麦坡路(西段)片区棚户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抵长安阁,西抵临鸭公路(具体见规划出具的征收红线图界址)。
三、征收部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
四、基本原则
(一)实行“多数同意、少数服从”的棚改自愿原则;
(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原则;
(四)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模拟征拆,同拆同奖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原则
1、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后,住房确实困难的,在城区他处又无房的,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列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支持其租房居住;或经本人申请,指挥部审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可优先购买安置房,具体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房源与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2、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由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实地勘察出具评估结果。
4、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建设、征拆办、五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棚改区内低矮门店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法处理。
5、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必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事宜,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6、棚改户购新房后办证的税费、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天然气等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1、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棚户区改造推行以货币化补偿(安置)为主,同时辅之优价选购安置房。
2、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m2,他处又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按50m2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3、有权属证明的棚改户按补偿标准补偿,无法提供相关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扣除100元/㎡用于补交产权权属的税费后,按补偿标准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中央、省、市棚改工作的相关政策,此项目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采取模拟方式签约与依法征收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模拟签约:根据“多数同意、少数服从”的棚改自愿原则,此项目将实行模拟签约。即以栋为单位,如在规定签约时间内全部签订完毕,该栋所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立即生效,否则,有一户未签订协议,其他已签订协议无效。
依法征收:法定程序完成后,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内容
1、房屋主体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线等附属设施按现行安装价补偿。(参照《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指导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助标准及内容
1、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80m2以下(含80m2)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m2-144m2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一律按800元+4元/m2×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符合合法经营条件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相应用途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0.7%/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四)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及内容
1、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奖励。
2、上浮奖励(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3、寻找房源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10000元/户,共有产权不分得开计算。
4、按期搬迁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5、模拟签约奖(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及签约期前60天内):以栋为单位全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注:此项奖励仅在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和签约期前60天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生效,否则将不享受此项奖励。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签约期限
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通告公布时间为准。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临湘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确定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及分户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
(四)《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五)《临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6]10号)。
(六)《临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挥部文件》(临征拆[2016]1、2、3号)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六条规定的奖励
(一)超过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二)超过搬迁期限搬离房屋的;
(三)由临湘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均有权监督。
联系人:方奇 联系电话:15773022298
联系地址:市公园路32号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