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国道与南正街交叉口地块征收补偿公告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5-08-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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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

关于对《107国道与南正街交叉口地块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107国道与南正街交叉口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到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期限: 2015    8 19 日至  2015   9   20

联系地址:市人社局八楼

联系电话:唐新道(18974003993) 、3558029

特此公告。

 

                          

2015年 8 月 19 日

 

 

 

附征求意见稿

 

 

 

临湘市107国道与南正街交叉口地块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及参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拟订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东至新华书店课本仓库住房门卫外墙角(南正街街道规划红线);西至原物价局西边围墙外墙脚以及蒋关保房屋外墙脚止;南至107国道北边房屋规划红线止;北至蒋关保围墙外角以及新华书店课本仓库围墙外墙角止。(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原则;
3、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公房补偿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补偿标准(房屋主体补偿)
    (一)货币补偿
    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仅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杂屋和搭建只能作货币补偿)以现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以就地期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该产权调换房地段位于临湘市107国道与南正街交叉口。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高层(一层至四层为商业区,五层以上为住宅区)。建设标准为高层框架结构毛坯房。外墙及楼梯间按设计要求装修到位,室内粗粉,铝合金窗、入户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水、电到位,两证办齐(《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费用由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负责。按下列原则实施产权调换:
    1、多层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采取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l : 1.15 比例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扣除一个商业面积(约40.0㎡)后,剩余面积调换上楼套间房;如果产权调换商业面积超出40.0 ㎡或不足 40.0㎡的面积按商业区面积市场价格相互找差。
    2、前款所述商业面积补偿事宜仅限单栋私房。
    3、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不足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房屋销售价计价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时补偿不足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计价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面积超出上述规定面积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下浮20%计算补差额;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约定交房时点的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销售价计算补差额。
    4、选房原则:
    按先签协议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如同时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选取的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根据征收评估机构实地勘察结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房保障措施
1、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他处又无房屋的被征收人,可按50.00㎡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2、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后,因家庭成员较多,住房确实困难的,在城区他处又无房的,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安置办审批,可按综合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公证部门、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
    六、搬迁补助标准(搭建、杂屋除外)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80㎡以下(含80㎡)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144㎡(含144㎡)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 144㎡-200㎡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201㎡-500㎡按6000元/户﹒次计算;500㎡以上按8000元/户﹒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 ?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 ?次计算。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助计算一次;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搬迁补助计算两次;
    七、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律按800+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六个月。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内,住宅房屋每月按800+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时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时段,按照约定过渡期内补助标准的200%支付。
    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每月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的0.7%计算,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6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期限按实际过渡期计算。
    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九、签约期限
    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十、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
1、分户评估报告交付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2、分户评估报告交付6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分户评估报告交付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二)按期搬迁奖(仅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私有产权房屋所有权人)
    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三)货币补偿奖(仅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十一、征收实施步骤
1、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5、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凡是计入补偿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被征收人一律不得损坏,否则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7、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8、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十条规定的奖励
1、超过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2、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三、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4、《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5、《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
    十四、为保证公平公正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均有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