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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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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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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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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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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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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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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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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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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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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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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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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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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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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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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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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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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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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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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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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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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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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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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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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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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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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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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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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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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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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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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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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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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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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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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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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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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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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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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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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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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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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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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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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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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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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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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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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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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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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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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对施工单位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给水设施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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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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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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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公众聚集场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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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4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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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村民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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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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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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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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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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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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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或者未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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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农家乐(民宿)采用易燃材料装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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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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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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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农家乐(民宿)配备的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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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农家乐(民宿)未按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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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农家乐(民宿)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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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农家乐(民宿)违规用火用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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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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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不善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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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农村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7月20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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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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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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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不按照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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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联动检查记录未按照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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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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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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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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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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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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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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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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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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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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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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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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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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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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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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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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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为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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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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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在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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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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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电动车违法停放和充电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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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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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未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定内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及其职责;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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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志愿消防队;每年未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未进行一次以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宣传和演练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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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每日对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未每月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未每年对共用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巡查、检查和检测的相关情况未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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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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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举报和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反馈;物业服务企业对除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外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劝阻、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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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协助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减少火灾危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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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消防档案(前述1-7项为《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义务条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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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机构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此条为《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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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标准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明显标识、标线并履行标识标线维护管理职责(此条为《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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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规定其他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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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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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火灾事故认定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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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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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 行政强制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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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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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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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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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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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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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临湘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