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依据湖南省、岳阳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执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执收依据
收费性质:根据2017年~2023年省财政厅公布的湖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执收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
二、执收对象
全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执收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执收单位,在项目报建环节依法依规予以执收。
四、执收标准
依据湘财综函〔2018〕1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以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平均售价为基数计算,分类按比例执收。临湘市执收标准如下:
住宅(包括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类:按0.8%执收,38.5元/㎡;
商业类:按1.6%执收,77元/㎡;
工业类:按0.7%执收,32元/㎡。
五、规范减免审批流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由被征缴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市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的相关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