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全面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21〕5号)精神,依据《临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临湘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临优办发〔2021〕1号)的要求,通过各单位自查报送,集中审核,我市市直各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录梳理工作已完成,经报临湘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确定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清单目录13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证明事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由申请人如实作出承诺,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予以核查(核实)。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并在临湘市人民政府网各自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证明事项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的证明事项,要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承诺已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不得再索要有关证明;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之证明事项应一律取消。
附:临湘市市直单位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临湘市司法局 临湘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办公室
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目录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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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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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部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镇 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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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思想品德情况的监督或者证明材料 |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法律、部门规章 |
临湘市教育体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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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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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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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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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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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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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主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
行政 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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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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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临湘市水利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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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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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水行政许可手续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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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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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行政许可手续 |
1.《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 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八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涉及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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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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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行政许可手续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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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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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临湘市司法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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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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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 |
申请法律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司法局 |
乡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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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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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临湘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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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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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法规 |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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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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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医疗保障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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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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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产假证明 |
生育津贴领取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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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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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临湘市卫生健康局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承诺制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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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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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审批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临湘市卫生健康局 |
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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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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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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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护人员身份信息确认证明 |
资格证信息勘误 |
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号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修改其他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四、修改后的医师资格信息中的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
一般性文件 |
临湘市卫生健康局 |
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
|
|
√ |
|
行政确认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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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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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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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 部 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镇 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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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临湘市民政局 |
居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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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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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