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的
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临湘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对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人社部门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领审批流程可参照一次性岗位补贴执行,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酌情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镇、街道)
(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对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质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补助商贸服务企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对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供热、供水等配套保障的民营企业,从2月份起至疫情解除前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复工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标准化厂房减免标准为租户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具体由双方公平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中心、临湘工业园、市财政局、惠临公司、市保建投,相关镇、街道)
(九)从2月到防疫结束期间,对企业复产所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实行适当优惠。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符合此阶段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3月份电费中逐户核减。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将2月7日出台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向企业集中供气企业取消非居民暖季联动。供水企业按5%的标准对企业的非居民用水(经营性用水)进行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华润燃气)
(十)对2020年度新建生猪养殖场森林植被恢复费本级留成部分的50%直接补助到相关企业,返还补助资金按政策要求实行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防疫结束,根据上级下达防疫资金情况对复工和防疫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实行奖励。鼓励各单位对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或经费帮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局、临湘工业园、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单位)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半年对企业贷款余额要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确保完成全年净增贷款20亿元的目标任务。适当下调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工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十四)对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享受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基准利率415)减100基点和财政贴息50%的贷款优惠政策。对未列入国家级名录,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府指定保障企业,可享受差异化利率的贷款优惠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享受银行贷款的优先和利率的优惠。(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局、市人民银行及相关银行)
(十五)充分发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市内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政策与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如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对上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在本政策措施发布后,要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