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来源:农业局
日期: 2019-09-04 11:34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
信息公开日期:2019年9月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临农(农药)立〔2019〕1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李炳岳 |
92430682MA4MAHQ86W |
李炳岳 |
2019年4月18日,岳阳市农业交叉执法人员在临湘市坦渡镇湘林农资店(李炳岳)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发现摆放在柜台里标称6%阿维﹒氯苯酰。经查实,该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6%阿维﹒氯苯酰14瓶);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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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农(农药)立〔2019〕2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余伟如 |
92430682MA4NP07Q9J |
余伟如 |
2019年4月18日,岳阳市农业交叉执法人员在临湘市定湖镇余伟如农资门店(余伟如)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发现摆放在柜台里标称37.5%苄•丁,经查实,该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37.5%苄•丁22包);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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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农(农药)立〔2019〕3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卢江华 |
92430682MA4MFG5U77 |
卢江华 |
2019年4月18日,岳阳市农业交叉执法人员在临湘市坦渡镇玉华农资店(卢江华)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发现摆放在柜台里标称30%草甘膦铵盐、68%草甘膦铵盐,经查实,以上2种产品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30%草甘膦铵盐2瓶、68%草甘膦铵盐7包);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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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农(农药)立〔2019〕4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桂梦 |
92430682MA4MEUB96B |
桂梦 |
2019年4月18日,岳阳市农业交叉执法人员在临湘市庆丰农技服务店(桂梦)门店进行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发现摆放在柜台里标称15%氰氟草酯,经查实,该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15%氰氟草酯9瓶);2、罚款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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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农(农药)立〔2019〕5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李天佑 |
92430682MA4LWJ8P5E |
李天佑 |
2019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桃林镇桃林天佑农资服务部(李天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摆放在门店柜台里的标称“华星悠闲兄弟”三合一套袋,经查实,该产品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属于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华星悠闲兄弟”三合一套袋9包;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处罚款2000元,合计208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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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农(种子)立〔2019〕1号 |
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水稻种子案 |
莫红枝 |
92430682MA4MMW9RX5 |
莫红枝 |
2019年5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临湘市五里牌福桥三湘种子经销部(莫红枝)检查,发现摆放其门店内标称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优036”小包装水稻种子,经执法人员查看小包装种子正反标签和查询中国种业信息网品种审定信息,该种子湘审稻2006008的审定编号与品种审定公告(湘审稻2006028)不符,该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临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缴纳罚(没)款。 |
临湘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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