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临湘市政府门户网站   日期: 2019-07-3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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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临湘市开始全面受理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部分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事项。请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带齐以下材料,按照全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告明确的办理要求,分别到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点,提出补缴申请。个人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问题。

三、认定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的补助。我省作出明确,对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五、明确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材料清单 

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退役士兵档案遗失的须本人写出入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安置地、以及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含服役部队、起止时间、单位主官、证明人等)。

3.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本人写出委托书并签字按手印,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查表》(相关表格和指导手册可关注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的公众号,下载后自行打印,也可以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点领取)。

6.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在安置地同一地区参保缴费的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对故意隐瞒或填报虚假信息的退役士兵,查实后视情取消其补缴资格。

2.以上申请材料,原安置单位存在的向原安置单位提交,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不存在或没有安置单位的,向原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的申请点提交。在外地工作生活或行动不便的退役士兵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推诿拒收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推诿拒收退役士兵申请材料的单位或部门,可以拨打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730-3558619;咨询电话0730-3558618)

 

 

临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