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民办教育收费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二)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省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公参民办学校名单以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为准。
二、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公参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二)制定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时,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同时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三)在制定和调整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时遵循四个原则:
1、坚持公益性。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公参民办学校还是纯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基本平衡。公参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应按照办学成本核定学费标准,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反映民办中小学教育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3、定价成本与公办学校基本平衡。公参民办学校由于办学模式的差异,其公共财政投入低于公办学校,但基本办学成本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应通过收费基本覆盖其合理成本支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4、收费标准与当地平均收费水平基本平衡。制定和调整学费要参考本地公参民办学校平均收费水平,既要给学校发展适度留有空间,又要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还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防止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过大,或调整过于频繁。
(四)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时,公参民办学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经费来源、参与管理的公办学校名称及合作方式;
2、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方案,包括近三年度收费情况或预计年度收费额和支出情况、拟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对学生及学校的影响;
3、发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注册登记地发改部门。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民办学校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以按照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大学分别为一个学段。外校转入学生的收费标准与转入学校相应年级收费标准相同。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独立学院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
(四)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五)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按《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公示牌中需增加学费标准的公示内容。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收费监管职责、维护收费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引导民办学校诚信规范办学。
本文件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此之前,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制定2019年秋季学费标准的公参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该学费标准。发改、教育行政部门暂未制定的,暂按公参民办中小学校自行制定并对外发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待两部门制定学费标准后,学校自定标准如有超出,冲减2020年春季学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