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服〔2016〕128号
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对原《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9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制定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2016年1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下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及其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价格政策,调控殡葬服务价格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省有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殡葬服务价格,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约殡葬费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起步价和每公里价)、火化、存放(含冷藏)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正常遗体存放及整容、悼念厅(堂)租用、盛放遗体器具和公墓墓穴(包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特殊遗体存放及整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的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火化费:火化机消耗的水、电等能源,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二)遗体接运费:遗体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高、中、低档),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三)骨灰寄存费:建设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正常遗体整理、悼念厅(堂)租用、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其他殡葬配套服务价格,应按照其正常服务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中准价。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收费标准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的费用和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免费,具体免费内容按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实行骨灰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丧葬方式,促进公墓向园林化、艺术化、人文化方向发展。同时,视墓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公墓墓穴价格运用价格手段进行调节。
第十条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执行的价格)和调整的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制定、调整公墓价格,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墓园整体规划设计资料)。实行火葬的市(州)、县(市、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发现申报的价格严重背离其成本或不符合政府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可否决该价格并责令经营者进行合理调整;接受备案的应在备案申请报告上填列备案编号、日期,加盖公章的一份返还申请单位留用,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配套服务项目中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制定或调整,应考虑殡仪馆和公墓的服务等级(国家评定)及殡葬服务质量,尽量简化和归并价格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殡葬服务价格的文件,应抄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殡葬经营者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宣传资料上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丧葬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职能,及时受理丧葬用户的投诉,依法查处损害丧葬用户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湖南省民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