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市委政法委   日期: 2018-06-2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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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临扫黑办〔2018〕1号

 

 

 

临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临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的积极性,积极同黑恶势力作坚决斗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

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

3、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4、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5、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7、在交通运输、建筑工程、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非法经营、恶意竞标、强迫交易、强揽工程、非法占地、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9、“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肉偿”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地下出警队”“讨账队”和“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1、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功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公职工作人员。

二、线索范围

1、公民发现或知悉公安机关未发现、未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2、由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3、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线索。

4、其它有助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三、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有关涉黑涉恶的线索,可通过以下途经或方式进行举报:

1、直接拨打110报警热线或0730-305665电话进行举报。

2、通过拨打临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电话18973067918(李警官)进行举报。

3、通过电子邮箱xjy414300@126.com进行举报。

4、来信或直接到市委政法委“扫黑除恶办”举报。

5、来信或直接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举报(设刑侦大队)。

6、通过其它正当途径举报。

四、奖励标准

1、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给提供线索者人民币20000元的奖励。

2、凡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5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与者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4、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在案件审理完毕,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得到上级公安机关认定后,给予提供线索者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5、凡提供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证据材料,并得到证实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6、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团伙头目、骨干成员的,一次给予3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一次给予1000元的奖励。

7、公民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一次给予10000元的奖励。

五、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六、受理回告及奖金领取方式

举报线索信息受理按“谁受理、谁回告”的原则,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查证反馈。凡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采取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方式领取奖金。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保护、保密措施

建立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和举报人安全保护制度。对于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黑涉恶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严格进行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信息;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将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对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威胁、损害的,以及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临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临湘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