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审批[2018]8号
1、建设好截(排)水系统。建设初期冲刷雨水收集沟和沉砂池及控制阀门,物料堆场、进出道路两侧、生产车间周边等应设置地表径流水导流沟并与沉砂池连通,前期冲刷雨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强化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破碎、筛分等易产尘的生产环节须设置在封闭式的厂房内; 粉料输送带应加罩封闭; 物料堆存、装卸、破碎、筛分、物料输送、卸料口等产尘环节应设置固定的自动喷淋或喷雾装置;建设规范的物料堆场,各类物料应进行分区、分类堆存,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须入棚存放; 物料运输进出车辆应进行覆盖,运输道路要进行硬化,及时清扫,洒水降尘;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浓度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夜间不得生产,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破碎、筛分设备应低位设置,同时,要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途经声敏感目标处要采取禁鸣、限速措施,不得扰民。噪声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加强厂区及道路两侧绿化,做好区域内裸露废堆石场及边坡的护坡、生态修复工作。对各类固废规范堆存、妥善处理。
5、其他仍按临环审批[2016]25号相关要求执行。
6、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临湘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现场监管。
临湘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