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峡山片区清水塘棚户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落实临湘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15次)精神,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切实改善峡山片区清水塘居民的居住环境及住房困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更好地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临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挥部文件【临征拆[2016]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临湘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初步拟订了《临湘市峡山片区清水塘棚户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临湘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
临湘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机构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2、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按照临湘市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指挥部文件【临征拆[2016]1、2、3号】依法认定和处理。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事宜,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湘北西路(G107城区段)与临湘大道的东南角(具体见规划出具的征收红线图界址)。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此棚改项目原则上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按经法定程序择定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线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3、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80m2以下(含80m2)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1m2-144m2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 145㎡—200㎡按3000元/户•次计算;201㎡—500㎡按6000元/户•次计算;501㎡以上按8000元/户•次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
(2)、临时安置补助(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一律按800元+4元/m2×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0.7%/月,计算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二)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及内容
1、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奖励。
2、上浮奖励(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3、寻找房源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10000元/户,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
4、按期搬迁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5、按期签约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6鼓励群众参与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奖励。
五、评估机构的选择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六、征收实施步骤
1、确定征收范围;
2、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3、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完成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
4、完成风险评估;
5、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6、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7、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8、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9、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0、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凡是计入补偿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被征收人一律不得损坏,否则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1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12、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实施期限
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五条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
1、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
2、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九、本方案的解释由临湘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为保证公平公正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有权监督。
十、本项目征收工作办公室设临湘市峡山片区清水塘棚户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楼。
联系人:方鹏 电话:18274136688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