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25—01005
临政办发〔2025〕10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企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须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检查计划,并报送市司法局和市优化办备案。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和市优化办备案。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原因需对涉企年度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后15日内报送备案。对于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处理突发事件等情形的,可实行先检查后备案。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入企行政检查前,应当申请“湖南营商码”并向企业出示,企业扫码确认后方可入企实施检查。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触发式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
二、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市直相关单位、各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企业红包礼金,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强制、暗示推销指定商品,推行强制服务,招揽工程;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要求被检查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接待陪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各村(社区)不得在政务服务和矛盾协调过程中收取企业赞助、服务费用,不得向企业摊派行业报刊杂志等其他费用;不得为企业指定或推荐中介有偿服务机构,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应遵循自愿互利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的运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行对同一企业多个事项的检查合并进行,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特殊情形除外。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实行亮证执法,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并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实现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四、完善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涉企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检查及公共服务事项等自由裁量权行使予以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要逐步建立源头控制、遵守行使规则、制定裁量权基准、完善裁量权程序,发布指导案例等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综合控制模式。市司法局要做好全市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牵头、跟踪、汇总,明确日程表及路线图,并会同市优化办履行好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裁量权基准制定、裁量权程序规范等相应的指导、审查、监督职责。市发改局要牵头落实实施(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牵头推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五、推行柔性审慎行政执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实施首次免罚制;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六、实行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市直相关单位应制定涉企收费事项清单,报市发改局核定,同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优化办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相关依据和文件,企业对清单以外的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七、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可通过“12345”热线、市长信箱、市优化办(0730-3901126)、市司法局执法监督股(0730-3735135)等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优化办应不定期开展“访企问需”活动,积极协调、督导相关单位办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答复。
八、严格督查考核问责。市直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一把手”是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优化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涉企行政检查及收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第1—6条规定的,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2号)同步废止。
附件:完善与规范自由裁量权任务清单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完善与规范自由裁量权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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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督查单位 |
指导、审查单位 |
自由裁量权规制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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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市优化办 |
市数据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登记)、公共服务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制定与完善,裁量权行使程序与流程 |
各执法执收单位 |
2026年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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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征收(收费)裁量权基准制定、裁量权程序及流程 |
各执法执收单位 |
2026年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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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改局 市司法局 |
公平竞争机制基准制定与流程 |
各执法执收单位 |
2026年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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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商务粮食局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各执法执收单位 |
2026年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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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与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与流程 |
各执法执收单位 |
2026年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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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列在各项第一位的指导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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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