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办发〔2025〕2号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临湘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岳阳市委、市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夯实部门统计基础,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完善政府统计体系,推动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2〕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良好统计生态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统计职能的临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工商联或协会(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同时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统计人员(简称“四类人员”)管理,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保证统计人员参加上级部门和市统计局组织的培训。统计人员应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六条 部门单独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报经市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 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公文形式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经费来源说明。
(二)调查方案、相关文件,包括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表式、指标解释等。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收到部门送审资料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统计调查项目,自行失效。
第十条 未经市统计局审批而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变更统计调查内容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适用的统计标准应当与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专业标准相一致。统计调查表式应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报送及公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台账的记载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相互衔接一致,登记必须及时、连续、完整,并进行数据备份。统计台账数据如有修改变动应作详细说明,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市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存档。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部门发布对全市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时,要事先与市统计局协调衔接,与市统计局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二)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中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第十八条 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应遵守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九条 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统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数据质量责任,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对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估,发挥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平台作用,实施智能化、协同化监管。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审核评估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质量评估和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
第二十一条 统计与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管理,推动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电子统计台账和数据管理制度,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完善统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不断改善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条件,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统计调查数据库,积极推行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统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岳阳市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计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协调各镇(街道)、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定期完成各个专业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定期报表,建立、管理、维护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并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测;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完成重大国情国力的抽样调查和全面普查;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市的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统计工作规定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临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五好”园区建设等统计工作,负责临湘高新区内所有“四上”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入库”资料的收集和“在库”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督促基础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台账,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临湘高新区统计相关资料。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GDP、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能源消费等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重点项目工程进度及年度重大项目统计资料,重点督促基层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的监测管理,协助做好“入库”资料的收集和“在库”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的监测管理,协助做好“入库”资料的收集及“在库”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负责做好外贸、电子商务等主管行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科工局:负责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入库”资料的收集及“在库”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成长型小微企业信息库,加强日常运行监测工作;重点督促基层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做好工业、科技等主管行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行业统计相关资料。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资质信息的收集工作,协助做好“在库”企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的信息登记情况、商品房销售备案清单及具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企业申报工作;提供建筑和房地产业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及加工业等统计工作;重点督促基层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农业、畜牧业、渔业及加工业等相关报表。
市文旅广电局:负责全市文化企业“入库”资料的收集工作,协助做好“在库”企业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文化、旅游等相关资料;负责3A级以上旅游景区数据收集工作;重点督促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做好旅游人次、旅游收入的统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和物流仓储业统计工作,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交通运输和物流仓储业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重点督促基层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做好客、货运输周转量的统计工作,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物流仓储业联网直报的催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收支情况统计工作,重点督促基层报表单位做好做实统计基础台账,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有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相关资料。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全市各类税收“入库”统计工作,配合市统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四上”企业清查申报工作。
其他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行业统计数据与行政记录的收集、分析、上报等工作,并做好行业内限上服务企业“入库”的申报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住户记账调查、劳动力调查、农业季节性报表和年报等统计业务工作,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统计工作。
第七章 部门协同机制
第二十五条 明确“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管统计必须管数据、管数据必须管质量”要求,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发挥统计与园区、发改、科工、商务粮食、农业农村等部门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作用,联合开展问题调研、经济形势研判、数据质量核查,广泛凝聚统计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条 完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丰富共享手段,强化部门间指标衔接,提高数据的关联性、协调性、匹配性。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对本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对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市统计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统计局依法对部门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三)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条 市统计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统计局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部门统计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有责任协助市统计局进行查处,市统计局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