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杜绝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禁火期: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
二、市森林防火办冻结《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的发放,禁止林区一切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林地炼山造林,烧木炭,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地边。
四、禁止在林区、林地野炊,用火照明、取暖、狩猎、驱兽等。
五、禁止在林区乱丢烟头、火柴梗、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烧冥纸、祭品和上坟送明火灯。
六、禁火期内,违反上述规定,在林区、林地非法用火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 长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