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文件精神,现就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等,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等文件执行。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各征地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各征地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
五、本标准按省政府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他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文件执行。
附件: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附件:
单位:元/亩
区域 编号 |
补偿 标准 |
区 域 范 围 | 地类修正系数 | |
旱地 园地 |
林地 | |||
Ⅰ区 | 48400 | 长安街道办事处:围城居委会、长安居委会、金河居委会、桥头居委会、长城居委会、三角坪居委会、南华居委会、南山居委会、向阳居委会、飞跃村、五里村、石咀村; 白云镇区域:集庄村、张牌村、麻塘居委会; 五里牌乡:新群村、新球村; 城南乡:王禾村、大岭村等城郊全部集体土地 |
0.8 | 0.5 |
Ⅱ区 | 40000 | 桃林镇、忠防镇、羊楼司镇区域范围内全部集体土地及五里牌乡、城南乡、白云镇未划入Ⅰ区范围的其他区域等全部集体土地 | 0.8 | 0.5 |
Ⅲ区 | 35000 | 江南镇、詹桥镇、长塘镇、黄盖镇、儒溪镇、聂市镇、定湖镇、坦渡乡、白羊田镇、源潭镇、乘风乡、横铺乡区域内全部集体土地 | 0.8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