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善城市交通道路功能,临湘市人民政府拟对临湖公路三期长安河南桥至五里季台坡道路进行拓宽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五里季台坡,西至长安河南桥,全长5660.5米,该路段宽度:
1、长安河南桥至牛奶冲铁路桥路段宽80米;
2、牛奶冲铁路桥至五家塘水库路段宽49米(107国道中心线以北40米、以南9米);
3、五家塘水库至长五东路入口路段宽80米;
4、长五东路入口至五里季台坡最江公路入口路段宽52米;
上述范围内(具体祥见征收范围红线图)的房屋,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原则;
3、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实施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按评估结果补偿;
2、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装饰装修部分,由征收当事人双方根据征收评估机构实地勘察结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进行补偿;
5、在合法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或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必备的房屋附属设施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属长安街道办事处地域的被征收房屋,在临湘市金河小区内提供房源安置;
2、属五里乡人民政府地域的被征收房屋,在五里乡新群村安置点建房安置。
(三)、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补偿安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对符合临湘市政府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按正常程序申请,在临湘市金河小区内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核准价格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同地段类似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
2、申请廉租住房
对符合临湘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按正常程序申请,优先给予安排廉租住房。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被征收人、公证部门、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
五、搬迁补助标准
1、被征收房屋为80.00㎡以下(含)按1000元/户·次计算,80.00㎡以上按1500元/户·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房屋合法建筑20元/㎡ ·次计算。
六、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一律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4元/㎡·月计算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规定过渡期内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4元/㎡·月计算,超过规定过渡时间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8元/㎡·月计算。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门面、加油站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评估价的1%/月补偿6个月。
八、签约期限
以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九、奖励办法(仅对私有住宅)
(一)、提前搬迁奖
分户评估报告交付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分户评估报告交付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分户评估报告交付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二)、按期搬迁奖
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三)、货币补偿奖
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费)的15%计算奖励。
十、征收实施步骤
1、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3、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5、在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6、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凡是计入补偿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被征收人一律不得损坏,否则在补偿款中相应扣除;
7、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8、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第九条规定的奖励
1、超过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2、由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十二、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4、 《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政策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岳房报[2011]19号);
5、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湖公路三期(长安南桥-季台坡)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岳发改审[2013]107号);
6、中共临湘市委《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2013]9号);
7、临湘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第37次);
8、临湘市规划局《关于临湖公路(长盛路长安河南桥至季台坡段)的规划意见》(临规函[2013]第32号);
9、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对临湖公路三期(巴咀坳—季台坡)工程立项的审查意见》。
10、《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临政发[2010]10号);
11、《临湘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临政发[2011]9号);
12、临湘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金河小区经济适用房二期住宅销售价格的批复》(临价字[2012]30号)。
十三、为保证公平公正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均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均有权监督。
联系人:罗 红
电 话:3750667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