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湘财购〔2012〕1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全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按有关规定核定政府采购方式、招标范围,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和交易场所;指导、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等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2、分行业或专业组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加大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清出力度,健全评标专家绩效考核、考勤评价和廉洁自律制度,实行评标专家过错淘汰制。
3、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进入临湘市管辖区域内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代理业务时实行备查制。备查手续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并将备案情况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制订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考核管理制度,执行对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4、制订相关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信息公开、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供应商投诉处理、采购人员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工作。
5、向其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月通报全市政府采购基本信息(每月20日前)。
(二)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负责: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成立由本单位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3、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
4、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利益)。
5、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在发出招标信息前,必须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实施细则》(临办〔2011〕84号)规定,认真填写《临湘市重大物资采购项目报告表》,将项目主要责任人、概算投资、资金来源及性质、招标方式等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根据项目启动情况,以回函或廉政谈话形式,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告知,签署廉政责任合同。
6、严禁采购人先采购后审批或不经审批擅自采购;严禁采购人以任何理由规避或者简化政府采购程序。
(三)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组织采购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
1、办理好政府采购备案手续,服从临湘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管理。
2、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和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办理采购业务。
3、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5、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
全市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简称采购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1、财政性资金,是指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资金等。
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重点加强无形物的监管,主要指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市政府所属公共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国有无形物等。
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国有机械设备、国有土地、房产等国家所有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给他人(法人和自然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在确定承租人或转让人时应实行采购方式确定。
市政府所属公共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等的出租是指政府所属的公共资源(如广告地段、广告牌位)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给他人(法人和自然人)使用,在确定承租人时应实行采购方式确定。
3、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定性为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概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核准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概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和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1、政府采购项目规模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本单位自行询价采购,但采购人应组织本单位监察、财务及相关业务科(股)室全程参与询价采购过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本单位自行询价采购,但采购人应邀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本系统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询价采购过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批复为自行询价采购的,进行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个,并做好备查纪录。
2、财政部门要依法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审核、信息发布和合同备案管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应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岳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联审制。货物、服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进行备案。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进行备案。并逐步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网上评标。
4、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报送相应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5、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依法应当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原则上应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其质量、安全依法纳入监管,严禁场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
6、严禁任何单位超概算、超预算、不按中标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签订变更、补签合同。
7、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8、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或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结果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等手续。
9、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10、对政府采购责任人员和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