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09-05 00:00
浏览量:1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临湘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日

临湘市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减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管理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以精神分裂症为代表的、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重性精神疾病医疗救助是针对户籍在我市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考虑其及其家庭的特殊性,实行重点人群重点疾病的医疗救助,以保证获得正常治疗,防止肇事肇祸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自愿救治。由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订合同。

坚持统一方案。全市统一补助模式、统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统一定额标准、统一补助办法等。

坚持合力保障。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等相关资金,对特困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作期实施免费住院治疗及缓解期定额维持治疗。

坚持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部门协调的原则作好救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该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法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和义务,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看护和监管;没有明确法定监护人的,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及时按法律有关规定落实和明确监护人。确保辖区内的精神疾病患者都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生活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按城乡低保政策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卫生部门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鉴定、治疗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内由具有资质的精神专科医师进行专业诊断;将精神疾病的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协调有关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筛查,对于发现、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指导服药;按规定对新农合患者医疗费用进行核查报销。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及相关医疗设施,改善医疗环境,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的诊疗病案,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精神疾病患者户籍所在乡镇反馈治疗效果。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参合参保经费保障,负责救治患者的身份审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区“三无”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大病救助对象定额包干补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公安部门及各辖区派出所要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管控措施,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在接到辖区内有精神疾病患者发生严重肇事肇祸行为报警时,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协同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和相关责任人及其他部门做好需要强制性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的护送工作。

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安排财政预算,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设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专项救助经费。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患者的治疗费用进行核算报销。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级的评定、康复指导工作,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维持治疗药物的补贴工作,扩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覆盖面,采取措施保证康复工作质量。

综治办负责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防控管理开展督导考核;对监护人拒不执行合同、无理取闹的,负责依法协调解决。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做好特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建立健全精神病人的诊疗病案,并在患者出院后以书面形式向精神疾病患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反馈治疗效果并提出维持治疗建议方案。

第二章  医疗救助内容、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资助参合参保。确定为“三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列为民政救助对象,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个人应缴的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安排。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医保政策予以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为城乡医疗保障。

第六条  享受免费救治的对象:具有临湘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优抚对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符合免费救治条件,已参加城乡医疗保障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确需住院治疗而其法定监护人无能力监管和承担治疗费用,其监护人可以申请免费医疗救助。对外地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疾病患者(含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找不到其近亲属的也一并纳入免费医疗救助的范围。

符合免费救治的条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作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保障机构按每人每天100元予以安排解决。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重性精神病患者发作期住院享受一个疗程的救治。一个疗程为3个月;如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经监护人或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按相关程序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一个疗程,最长不超过两个疗程。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且没有参加当年度城乡医疗保障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八条  不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且没有参加城乡医疗保障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其住院期间和缓解期维持治疗等费用自负。

第九条  不符合第六条条件的已参加城乡医疗保障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和缓解期维持治疗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缓解康复期药物维持治疗纳入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对象或特困补助对象,一年补助一次,每次2000元,用于解决患者缓解康复期门诊治疗费用,直至康复。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收治管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省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12〕60号)文件精神,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特困家庭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存躯体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核报,不列入本办法救治范围。

第十三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按当年度标准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医疗救助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住院程序。入院申请由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村、居委会指定或担任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临湘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申请表》,并提供重性精神病人及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患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市定点医疗机构或上级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需要住院治疗的意见;经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法定监护人或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或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将患者送往精神病医院,法定监护人负责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救治协议书。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疾病患者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送往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民政部门按政策给予救助。

(二)医疗费用支付程序。经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时,监护人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城乡医疗保障部门补助凭证),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城乡医疗保障部门结算有关费用。流浪到我市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规定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要求

有法定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合并精神疾病以外的其它躯体疾病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法定监护人结算。若患者为“三无”对象,其精神疾病以外的疾病产生的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算。

如患者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的躯体疾病,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无法定监护人或为“三无”对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先送患者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病情缓解可以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后方可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有法定监护人但不履行监护义务,不签订相关协议,拒绝按医院要求签字办理入院手续,致使对患者的救助无法进行,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章  救助资金管理及医疗管理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管理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城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由原管理部门管理。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到市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直接管理。

第十七条  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管理

(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院住院管理,我市具体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资质和设施条件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依法公示;病情较重或危险级别较高的重症患者,或合并较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市外医疗救治医院定在岳阳市或湖南省定点救治医院。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缓解期间药物维持治疗由当地卫生院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建档管理。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各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缓解期维持治疗每年包干费用由民政部门凭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及处置

(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发现、确诊由市卫生局组织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协助支持下,对所有人群进行初筛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将初筛的可疑患者汇总后统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或上级专家进行确诊。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对确诊患者能否纳入低保或其它救济范畴,市民政局必须按救助政策及时进行审定。

(三)市残联负责对精神病人的残疾人等级进行鉴定。

(四)市卫生局根据民政和残联认定名单,与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签定合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筹安排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

(五)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由公安部门按第十一条执行。

(六)其他渠道发现的精神疾病疑似患者可由法定监护人直接护送患者到定点医机构按程序进行诊断确诊,符合治疗对象者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组织领导及宣传

第十九条  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社会宣传教育,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务求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宣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增强防范意识。教育市民客观认识精神疾病,改变对精神疾病的错误认识,减少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取得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社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治疗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未按照法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重性精神病人救治过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