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省经信委、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性用电(含基建)应向当地供电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全用电协议。电力用户必须装设防触(漏)电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以铜、铝、铁丝等其他金属导体代替熔断器熔体。
二、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房、植树、垂钓、道路建设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相关人员生命安全的作业,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供电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作业。凡向电力部门或安监部门举报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禁止下列违法、违规及危害人身、设备安全的用电行为:
1、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以及带电收放导线和移动用电设备;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在公用电网上私接电源和私自安装用电设备等盗窃电能行为。
2、损坏、移动、涂改电力设施标识牌或警示牌。
3、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和地埋电力电缆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高秆植物、举行公共活动以及开挖、填埋、钓鱼或堆放、装卸货物;私设电网防盗和捕鼠、狩猎、捕鱼等。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和其它电力设备设施以及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围栏(遮栏)进入保护区域。
5、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其他行为。
四、发现电力线断落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电力部门,并不得靠近8米以内;发现有人触电,不得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并采取紧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