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与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3-10-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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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所: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我市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湘公通[2009]9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工作由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社区、村服务站密切配合,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及时,居住证发放到位。

二、居住证发放范围是: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发放居住证。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各派出所要联系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做好图像信息的收集,为制证工作作好准备。

四、要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居住证“一证通”的作用。公安机关要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车辆落户、驾驶证、消防管理以及出入境等手续时,充分运用居住证的法律效能,及时提供服务,实现有效关联。

五、各派出所要加大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及时申报、录入与居住证作用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做到人尽皆知,家喻户晓。使每一个流动人口都了解到党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关心和爱护,营造和谐社会的新气氛。

六、认真做好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服务中心和计生办的协作工作,通过受理出租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申请,上门检查、集中清查、签订房屋治安责任状,澄清出租房屋底数,全面采集、录入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落实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工作要求,夯实派出所基础工作。

七、各派出所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与更新达到市局的要求。各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社区民警身上,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市局定期对各派出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行动走过场,效果不明显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排名,成绩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计分。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