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管理意见
为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化、运作的规范化、效益的最大化,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服务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成立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采用“一委、一办、一中心”的运行模式,“一委”即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务中心、市法制办、市发改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市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一办”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中心”即临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市政务服务中心。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定编10人,主要承担我市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具体工作。
(二)统一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范畴
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政府采购项目:指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大型基础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投资建设项目。
3、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实物资产交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国有单位的房屋租赁。
5、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城区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的拍卖。
6、出租车经营权、吉祥车牌号、城市公共广告位出让(租)
等。
7、其他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招拍挂)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内部操作规程。
2、各类招投标(招拍挂)信息,由各职能部门审批后,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发布。
3、具体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为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5、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6、负责随机抽取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专家库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7、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保证金(资信金)。
8、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信访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的指导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拍卖、出租,国有资产产权和国有股权转让等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广告位出让(租)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路、交通运输辅助业和出租车经营权等交通项目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及相关的公共资源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吉祥车牌号交易的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健全社会专家评委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专家评委库,将评委划分为工程技术类、经济管理类、数字网络电子工程技术类、商务设备类、中介服务类、交易拍卖类。分别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专家评委库,同时,与周边县市横向合作,达成评委库资源共享。鼓励各部门单位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报名参加专家评委评聘,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智力技术服务。
(四)建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建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库,制定社会代理中介机构准入操作规程,建立备案与淘汰机制。所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国土资源招拍挂底价的评估、国有资产抵押评估的确定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通过抽签或比选的方式产生(确定抽签或比选的方式、过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三、建立公共资源中心运作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督”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进场。即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各类与招投标等交易有关的服务活动统一在中心进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场监督;招投标信息、中标候选公示统一按规定公布;相关收费统一在中心结算。
(二)管办分离。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三)规则主导。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岗位、工作流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严格遵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全程监管。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进入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各行业职能部门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
四、强化责任落实工作
(一)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有关体制调整和机构组建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时限的要求,服从统一的工作安排和人事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与部门单位的衔接,妥善解决好交易中心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尽快建成统一的、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凡属本市级范围内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接受属地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或进行场外交易。各行业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的动态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恶性竞争、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设置障碍、故意拖延、不进场交易的单位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对插手交易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立案查处;对以部门利益阻扰这项工作推进的严肃处理;对擅自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将视为无效,并对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