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120号 )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通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推进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主要框架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提升政府决策、制度建设、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行政监督等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富民强市步伐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创建名称和主体。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其名称为 “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主题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三、创建程序。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2013年11月开始启动,每年申报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6个单位。只有获得“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市直执法部门才可以申报“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创建。各创建主体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根据《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二)申报。1.申报条件。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自评达到《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申报“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向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法制办),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自评报告、创建活动方案和党政会议或者部门有关会议研究申报问题的会议纪要等。获得“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市直执法部门,可以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报“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逐级向上申报。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自评报告、创建活动方案和部门有关会议研究申报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前向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评审。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候选单位,并对候选单位进行公示。
(四)批准。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拟确定为“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名单,报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牌。
(五)复核。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命名后,每年由临湘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核,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称号,并进行公告:
1.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缓作为或对下级监督指导不力、对下级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比例超过10%的;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较多,满意度较低的;
4.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达不到优秀等次的;
5.弄虚作假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并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推动创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创建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三)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务必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竽充数,不搞形式主义,确保示范单位能真正起到示范作用,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 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2. 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3. 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1
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序号 | 总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一 |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 1.每年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 |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纳入全年考核体系。 | ||
3.每年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和信息。 | ||
4.法制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能力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 ||
5.完善领导班子会前学法等学法制度,并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 ||
6.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重视提拔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 | ||
二 |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 7.重大行政决策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
8.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记录听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等制度。建立听证代表名单台账。 | ||
9.决策方案必须在提交研究决定前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 ||
10.决策机关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各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决策或停止执行,对决策失误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 ||
三 | 加强制度建设 |
11.认真执行制度建设的起草、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备案等程序。 |
12.认真执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报送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网上统一公布。 | ||
13.做好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工作,及时在网上发布规范性文件目录。 | ||
14.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发布。 | ||
15.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 ||
四 | 加强政府服务 | 16.依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实施为民办实事计划。 |
17.健全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和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 | ||
18.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 | ||
19.落实监督检查制度、投诉制度等,加强政府服务监管。 | ||
五 |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20.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不作为行为,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治安等领域执法状况良好。 |
21.规范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
22.严格遵守启动、调查、审查、决定等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以及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文书的说理性。 | ||
23.完善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 ||
24.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参照实施。 | ||
25.梳理执法依据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编制执法流程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 | ||
26.完善执法评议考核,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等工作。 | ||
27.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 ||
六 | 深化政务公开 | 28.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该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 |
29.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推进政府服务公开。 | ||
30.健全和完善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建设。 | ||
七 |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31.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化解矛盾。 |
32.搞好行政复议工作。 | ||
3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 ||
34.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 | ||
八 | 强化行政监督 | 35.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
36.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 | ||
37.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
附件2
临湘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申报理由 | ||||
申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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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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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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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附件3
湖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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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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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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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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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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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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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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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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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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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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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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