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度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策,畅通政令,不折不扣完成安置任务
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省军区一系列文件精神。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从哪来,回到哪里去”、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孤儿以及因战、因公致残五至八级的伤残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应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
结合岳阳楼区和华容县安置退役士兵的作法,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今年在安置工作上实行创新,拟先将安置对象安置到单位,各单位负责办好人事编制手续。对三期以上士官、战时立三等功或平时获二等功以上的、五至八级伤残和烈士子女等作全额事业编制进行安置,安置单位及时将其安排上岗;其余作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则先由接收单位在2014年1月底之前将编制、人事有关手续办妥,再集中到公安系统进行短期警务工作培训,培训结束后分到公安系统各有关单位从事协警工作。拒不从事协警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接收单位不予安置上岗。为了提高退役士兵从事协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感,市公安局要做好对协警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对于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公安纪律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失职且造成重大失误的对象,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审批,在接收单位除名,核销其编制,不再予以安置;三年协警工作期满后,市政府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在该批协警中解决30%的全额编制,考试考核由市纪委、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参与组织实施,考试占总分的30%,考核占70%,综合评分从高到低顺录,在其安置单位解决全额编制。要全力保障参与协警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经济待遇,接收单位要将安置对象按在编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办理好相关的“四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市公安局要按市人社局套改标准统一发放工资和补助,并统一缴纳工伤保险;财政按每人每年1.4万元预算给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在就业资金中为市公安局解决经费每人每年0.6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公安局自行解决。
二、精心组织,积极引导,有效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湘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地方政府的安置。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在退役1年内可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在3个月内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市财政应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预算,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教学管理,搞好就业服务,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一项政治任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政府将安置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定的依据;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临湘市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临湘市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
单位 | 计划数 | 单位 | 计划数 |
市财政局 | 3 | 市人防办 | 1 |
市教育局 | 4 | 市文广新局 | 2 |
市卫生局 | 4 | 市司法局 | 1 |
市国土资源局 | 4 | 市体育局 | 1 |
市建设局 | 8 | 市供销联社 | 1 |
市人社局 | 4 | 市总工会 | 1 |
市发改局 | 2 | 市统计局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4 | 市农机局 | 1 |
市人口和计生局 | 3 | 市药监局 | 2 |
市商务局 | 1 | 市科技局 | 1 |
市民政局 | 3 | 市旅游局 | 1 |
市林业局 | 4 | 市移民局 | 1 |
市环保局 | 3 | 市工信局 | 1 |
市广播电视台 | 1 | 市农办 | 1 |
市农业局 | 1 | 市场管理中心 | 1 |
市畜牧水产局 | 2 | 长安街道办事处(站所) | 1 |
市水务局 | 5 | 桃矿街道办事处(站所) | 1 |
市房产局 | 1 | 詹桥镇政府(站所)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