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临湘市规划控制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解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及征收安置管理等问题,实现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妥善解决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强化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措施到位、运转有序的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开创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临湘市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办协调城建线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市人大城环工委、市问责办、市控违办、市城管办、市安置办、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城建投、市规划局、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牌乡、白云镇、城南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控违办,由市控违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今后,凡人事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不另行文)
三、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及时调研提请出台相关政策,研究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上报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监察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工作领域中涉及公职人员等监察对象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2、市问责办负责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有错或无为的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3、市公安局负责户籍审核确认;
4、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监管;
5、市控违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禁建区和严控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6、市安置办负责制订相关补偿安置文件与规定,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开展征收补偿工作,受理私人住宅建设的相关资料并负责调查、核实及提出审核意见,协调安置区、点的开发建设;
7、市规划局负责安置区、安置点的选址、规划、设计等工作;
8、市城建投负责安置区、安置点的土地收储;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安置区、安置点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和建房用地手续办理;
10、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
11、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组织、调度与监管。
(三)属地单位职责
1、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安置区、安置点选址,并负责协调处理安置区、安置点建设中的各类矛盾,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私人住宅建设材料真实性进行把关,对每批次申报名单进行审定,对批后建设进行监管,对本辖区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
2、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私人住宅建设的受理申报、资格初审、批后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报告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禁违拆违治违工作管理办法》中关于分区与安置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五、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1、房屋出现墙体开裂、鼓胀,基础下沉、受力构件腐朽等安全隐患,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应当修缮加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房屋维修加固。
2、屋顶主体结构部分或大部分严重损坏,漏雨、漏水问题严重等现象,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屋顶维修。
3、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控违办实地踏勘,市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房屋维修加固和屋顶维修。
六、监管措施
建房户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已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安置住房;凡经申请建设个人住房后非法转让、出租、倒卖安置区土地使用权和改变用途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由公安、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责任追究
在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进行建设的私人住宅建设工程作出行政审批或为其办理有关权属证书的;
2、对任何违法建设行为谎报、瞒报、拒报以及不跟踪监控督办的;
3、在申请人办理入户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迁入户籍、确认户籍的;
4、违规向申请人收取建房费用,纵容、庇护、放任违法建设的;
5、对征收安置把关不严,营私舞弊的;
6、在安置区、安置点建设中牟取私利,以及出现建设质量问题的。
(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议村(居)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党员或按照法律规定授权从事公务活动,属于监察对象的,报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迁入村(社区)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和分户条件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签字盖章的;
3、违规向申请人收取建房费用并为违法建设说情、通风报信和提供保护的;
4、对辖区村(居)民住房建设信息不收集报送,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的。
5、对征收安置工作不配合,甚至偏袒安置户无理要求的。
附件:禁建区具体范围划分一览表
附件:
禁建区具体范围划分一览表
一、总规确定的北部新城起步区约4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 |
东至芳草桥,南至铁道北路,西至建新路,北至金家垅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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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场范围 |
白云镇 |
集庄村 |
郑彭组、农科组、集庄组、师家组 毛栗组、付家组 |
杨田村 |
红石组、花园组、中屋组、上屋组 吴家组、东上组、大屋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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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乡 |
新庄村 |
新庄组、官畈组、蒋家组、付冲组 方垅组、何家组、月形组、毛畈组 新屋组、次坡组、华冲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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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 办事处 |
南山居委会 |
城乡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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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居委会 |
大屋组、新河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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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种鸡场 |
全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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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规确定的北部新城城市公园预留地块约1.6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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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范围 |
东至东环路,南至上岗南路,西至芳草桥,北至毛塘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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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范围 |
五里牌乡 |
新庄村 |
官畈组、新庄组 |
火炬村 |
叶家组、姚咀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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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 办事处 |
五里村 |
石坳组 |
三、京广铁路以南,永昌西路以北,河西北路以西、及临鸭公路以东所围合地块,约0.94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 |
东至河西北路,南至永昌西路,西至临鸭路,北至京广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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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场范围 |
白云镇 |
集庄村 |
郑彭组 |
长安街道 办事处 |
围城居委会 |
北组、南组、大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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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坪居委会 |
莲花组、排上组、新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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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场 |
三队、四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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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京广铁路以南,临鸭公路及临湘大道(连接线)以西,武广高铁以东,以及五尖山森林公园以北所围合的范围,约1.71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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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范围 |
东至临鸭及临湘大道,南至五尖山森林公园,西至武广高铁,北至京广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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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场范围 |
白云镇 |
麻塘居委会 |
姚家组、新建组、丙祥组、麻塘组 |
集庄村 |
五房组、茶园组、付家组、郑彭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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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 办事处 |
长城居委会 |
铺上组、坳上组、溜子组、清水组 山足组、陈家组、五仙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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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场 |
二队 |
五、富民路和新源路以南,长安河以西,与五尖山森林公园及三湾工业园所围合的范围(含工业园),约8.36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 |
东至长安河,南至三湾工业园区,西至五尖山森林公园,北至富民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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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园区范围 |
长安街道 办事处 |
长城居委会 |
陈家组、六畈组、清水塘组 |
南华居委会 |
吴李组、杜垅组、六畈组、富兴组 群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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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村 |
王家组、刘家组、石塘组、肖畈组 峡一组、峡二组、双塘组、张万组 丁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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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湾工业园区 |
已征收区域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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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属粮库、华昌非金属矿以东,长五东路以南,京港澳高速公路以北,辉煌路(五里中学)以西所围合的范围,约0.97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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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范围 |
东至最江路,南至京港澳高速,西至东环路,北至长五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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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覆盖的具体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场范围 |
五里牌乡 |
新群村 |
辉煌组、胜利组、巴茅组、茅屋组 童家组 |
小沅村 |
丁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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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冲村 (局部) |
游冲组、方上组、方下组、黄家组、 西前组、西后组、东前组、东后组、 下屋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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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道 办事处 |
五里村 |
王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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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茶场 |
一队、二队、三队 |
七、纳入土地收储计划的城中村上楼安置点、宅基地安置点以及旧城改造点,约1.4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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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属地段 |
具体范围 |
上楼安置点 |
1 |
长城居委会铺上组 |
位于长白路南侧及公园路西侧 |
2 |
长城居委会六畈组 |
位于富民路南侧,建新南路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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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阳居委会芳草坪组 |
五塘路西侧,芙蓉东路南、北两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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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围城居委会 |
北正街西侧,永昌西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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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华居委会 |
南太路西侧,金阳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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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园艺场 |
长白路北侧,治新路西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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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里村陈家组 |
107国道南侧,花桥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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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五里村五里组 |
107国道南侧,花桥路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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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五里村新屋组 |
京广铁路以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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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群村茅屋组 |
107国道北侧,进城路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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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群村辉煌组 |
107国道南侧,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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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桥头居委会 |
107国道北侧,城中南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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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山居委会 |
107国道北侧,五塘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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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安置点 |
1 |
长安街道办事处石咀村 |
桃矿铁路东侧 |
2 |
白云镇集庄村 |
建新路西侧、武广高铁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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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五里牌乡新庄村 |
向阳路西侧,金家垅路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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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点 |
1 |
针织厂及周边地块 |
长五西路北侧,建新北路东、西侧 |
2 |
府前巷地块 |
长五西路南侧,南正街东、西两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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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妇幼保健院及周边地块 |
107国道北侧与南正街转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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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围城外地块 |
长五西路北侧与河西中路转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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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泰宾馆对面地块 |
长五中路北侧与河东中路转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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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氮肥厂生活区 |
城中南路西侧、桃矿铁路西侧 |
八、临鸭公路京广铁路大桥至荆竹山涵洞和临湖公路巴咀坳至路口镇交界处两侧200米
1、临鸭公路京广铁路大桥至荆竹山涵洞两侧200米
所属村(居)委会 |
具体责任组 |
白云镇张牌村 |
张牌组、新建组、下伍组、上伍组、管咀组 |
白云镇水井村 |
郑家组、黄家组、瞿家组 |
白云镇集庄村 |
上杜组、下杜组、五房组、茶园组 |
2、临湖公路巴咀坳至路口镇交界处两侧200米
所属村(居)委会 |
具体责任组 |
白云镇麻塘居委会 |
塘海组、丙祥组、新建组、姚家组 |
白云镇台上村 |
八房组、五房组、台上组、曹房组、谢家组、沈家组 陈家组 |
白云镇石山村 |
徐家组、二房组、新屋组、铺上组、细冲组、刘家组 六合组、龙门组、殷家组 |
白云镇路丰村 |
新屋组、老屋组、朱家组、曹家组 |
临湘市规划控制区私人住宅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加强临湘市规划控制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湘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30平方公里内的私人住房建设与管理。
一、禁建区管理
第一条 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私人住宅建设,凡住房困难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按保障房安置、普通住宅安置、宅基地安置三种形式之一进行安置。
第二条 申请安置的条件
一、房屋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一)仅有一处住宅,且有合法权属证明,因自然灾害倒塌,或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已无法居住的;
(二)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三)因项目建设和土地收储等原因需要征地拆迁的。
二、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申请人为户籍所在地一直在城市规划区30平方公里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申请人系外地迁入,原户籍已被注销且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迁入临湘城市规划控制区时间在5年以上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迁入),且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住房安置申请报告;
(二)《临湘市禁建区内私人住宅安置申请表》;
(三)身份证、房产证、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以前)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交原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交原件);
(五)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六)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七)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部门的房屋拆迁和土地收储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流程
采取“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查,每月申报,联合踏勘,集中审查”的办理方式,每季度对申请住房安置且符合条件的对象适时进行集中审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村(居)委会登记与初审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报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介绍禁建区住房安置的相关政策,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登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指导申请人填写《临湘市禁建区内私人住宅安置申报表》,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证件、照片、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3、审查。村(居)委会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审查,认真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登记,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须补充的材料和材料标准;
4、建档。村(居)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居民申请解决住房安置问题的申报文书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文书档案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随意查阅或斟换涂改;
5、签署初审意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要求的对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临湘市禁建区内私人住宅安置申报表》中村(居)委会意见栏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应将初审意见在本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与复审
1、调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收村(居)委会提交的初审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认真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了解其实际居住地址及房屋的权属、来源、人员居住情况,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多处住房、曾将宅基地转卖等情况;
2、复审。在入户调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安置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安置办公室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负责向申请的村(居)委会和申请人说明退回理由。
(三)职能部门踏勘与会审
1、踏勘。市安置办受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协调并召集房产、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真核查房屋危险程度、使用现状、房屋面积大小等。
2、会审。市安置办受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经过实地踏勘的安置对象进行集中会审,确定资格预审名单,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告知退回理由。
(四)资格预审公示与集中审查
1、资格预审公示。复审通过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房屋及其周边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状况及面积、申请安置原因、公示时间、举报方式等;
2、集中审查。资格预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安置办组织控违办、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在联合会审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应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或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或进一步核实情况、再次会审,会审过程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通过集中审查,主管副市长已签字批准的对象,根据相关补偿安置办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二、严控区管理
第六条 严控区内不允许新建、扩建私房,但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在原址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改建。
第七条 允许改建的条件
一、房屋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仅有一处住宅,且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因自然灾害倒塌,或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为D级危房已无法居住的;
(二)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二、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申请人为户籍所在地一直在城市规划区30平方公里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申请人系外地迁入,原户籍已被注销且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迁入临湘城市规划控制区时间在5年以上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迁入),且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允许改建的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层次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每层楼高不超过3.3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1米;
(二)同一户籍人口超过10人的(含10人),按人均40平方米许可;
(三)城市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应提交的资料
(一)住房困难申请报告;
(二)《临湘市严控区内私人住宅改建申请表》;
(三)身份证、房产证、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以前)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交原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应提交原件);
(五)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六)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七)村(居)民小组、四邻意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流程
(一)村(居)委会登记与初审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报告,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介绍严控区解决住房困难的相关政策,初步确认是否任符合申报条件;
2、登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指导申请人填写《临湘市严控区内私人住宅安置申报表》,告知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证件、照片、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3、审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等情况应进行审查,要认真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受理登记,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须补充的材料和材料标准。
4、建档。村(居)委会负责建立对本辖区居民申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文书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随意查阅或斟换涂改。
5、签署初审意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提供文书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临湘市严控区内私人住宅安置申报表》中村(居)委会意见栏签字,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应将初审意见在本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与复审
1、调查。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收村(居)委会提交的初审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认真调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了解其实际居住地址及房屋的权属、来源、人员居住情况,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拥有多处住房、曾将宅基地转卖等情况。
2、复审。在入户调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退回理由。
(三)职能部门踏勘与会审
1、踏勘。市安置办受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协调并召集房产、国土等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认真核查房屋危险程度、使用现状、房屋面积大小等。
2、会审。市控违办受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织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确定资格预审名单,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并告知退回理由。
(四)资格预审公示与集中审查
1、资格预审公示。复审通过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在申请人房屋及其周边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有房屋状况及面积、申请建房原因、公示时间、举报方式等。
2、集中审查。资格预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安置办负责组织控违办、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在联合会审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的,应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或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进一步核实情况、再次会审,会审过程应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
(五)批后公示与放线
1、批后公示。对集中审查,符合改建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房屋及其周边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市控违办以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组监管人姓名电话、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等。
2、放线。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安置办召集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市规划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地放线。
(六)批后监管与验收
1、批后监管。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动工建房,且必须按照审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填写责任监管表,确保建房人严格按照审定内容进行建设。凡违反审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未拆除或未整改完毕的,市安置办应暂停该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下一批改建审查工作。并联合市控违办、规划、国土部门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责任监管表进行督查,直到建房人按审定内容和时间实施为止。
2、验收。申请建房主体工程完工后,由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联合对竣工房屋分批次进行验收。凡乡镇(街道办事处)上一批项目竣工验收不达标的,市安置办应暂停该乡镇(街道办事处)下一批改建审查工作。申请人应在联合验收后法定期限内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权属证件。
三、其它情况管理
第十一条 临湖公路(武广高铁高架桥至云溪区路口镇交界处)、临鸭公路(武广高铁高架桥至荆竹山涵洞)两侧200米禁建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私房建设;确属住房困难并符合建房条件且急需改建的,应在禁建范围外,按规划要求,由市安置办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办(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就近择址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房手续后方可建房。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