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4-11-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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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函〔2013〕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抓好《意见》的落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提升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是国务院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从源头性、基础性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新制度,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切实抓住机遇,紧密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将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刻学习、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措施。要针对《意见》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以及要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落实的任务,进一步细化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全力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和考核机制。成立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交警大队长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政府办,由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指导与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要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内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特别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配备专门的安全员,强化基层安全管理。

三、严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定期对所有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挂靠经营车辆、校车开展认真清理,严格开展安全评价。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教育部门要严格校车审批,严格校车驾驶人审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禁不合格车辆和驾驶人接送学生上下学。

四、大力推动长途客运和夜间客运安全新举措、新制度的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客运班线。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车辆,22时后客运站不予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2时至5时停运或者接驳运输的要求,确保驾驶人落地休息;对不具备停运或者接驳运输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决取消班次。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路上增设分时段、分车型的可变车辆限制、禁止通行标志,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对动态监控系统的驾驶时间和速度等预警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凌晨2时至5时客运车辆停运。同时,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山区三级以下道路夜间客运车辆通行管理,凡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一律禁止通行。

五、切实建立并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实施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安全设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安全设施建设标准,根据道路等级、线型、安全状况等设置相应级别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完善、细化公安交警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工作的制度,建立专家队伍,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车运行的要求,要严格督促落实道路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三同步”制度,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和建设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完善、修复;对由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严肃倒查责任。要建立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每年组织排查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明确市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的路段,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对整改效果严格验收。

六、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重点管理,每月向交通运输部门和客货运企业通报一次客危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对大中型客危货车检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每季度对客危货运企业驾驶人聘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健全驾培机构监管机制,切实抓好源头教育、源头管理、源头考核、监督、督促企业按照《意见》要求解聘违法驾驶人。要制订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进行执法的工作程序,定期抽查、严格惩处违法客危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客危货运输企业。

七、全面加强和提升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效能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意见》有关客运车辆运行速度和夜间安全通行等方面的新要求,科学调整勤务,创新和改进执勤执法方式,改善执勤执法装备,并密切部门、区域协作,整合共享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和“网上巡逻”,不断加大对超员、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不断强化客危货运车辆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要严格城市主干道通行秩序管理,从严整治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停车、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违法行为。要依托区域警务协作机制,会同气象、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客危货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暂停客运车辆运行,或采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

八、深入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以宣传贯彻《意见》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度关注,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断形成文明交通的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长效机制,组织好每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要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社会阐释《意见》的新举措、新制度。要广泛印制宣传挂图、提示卡和手册等宣传品,切实做到《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措施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要切实用好手机短信平台和官方微博,将《意见》新要求编写成警示、提示语持续、广泛发布。要积极推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网站、微博、视频等传媒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宣传、警示、提示和服务信息。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客危货运驾驶人、驾校学员和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形的,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责任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督查部门应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