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3—00005
临政发〔2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收费,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建设项目在立项、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设项目报批涉及的收费项目共48项(详细附后),其中,列入“一票制”收费的项目18项,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文物调查勘探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基金、园林绿化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费、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有线电视线路设施安装费等。列入一般进厅收费的项目18项,即建筑垃圾渣土保洁费、市区内运输砂砾石土方石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费、地籍测绘费、土地交易服务费、耕地开垦费、用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费、建筑物定点放线费、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费、雷击风险评估费、育林基金等。列入其它收费的项目12项,按附表标准执收。
二、列入“一票制”收费和一般进厅收费的项目,均以本通知附表收费标准为基准,按公益行政事业类60%,工业类80%,商业商品房(经营服务)类及其它100%的原则,分类按比例计征。
三、列入“一票制”收费的项目,分三个时段执收,费收缴入政务中心大厅收费窗口。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或批准划拨用地时),缴清所涉及收费项目费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所剩收费项目应缴费收总额的80%预收费款,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预收全部费收余款。也可以在第一时段或第二时段预缴清全部收费项目应缴费收总额。列入一般进厅收费的项目和其它收费项目,在联合审批的相关环节中,分项目缴入市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四、市政务中心开票窗口负责对缴纳的费收(基金)开具非税票据(服务性票据)。市联审办与财政局负责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划拨资金到执收单位。
五、除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行特殊优惠的建设工程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建设项目的规费。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等单位不得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已纳入“一票制”收费、一般进厅及其它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程序依规定在市政务中心大厅执收,严禁厅外收费。市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统一收费工作相关单位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各执法单位要加大对非法建设项目查处打击力度,对违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含三湾工业园区、滨江产业区)的建设项目。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7日
临湘市建设项目一票制收费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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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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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序号 |
征收项目 |
缴纳 对象 |
类别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人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 (必收) |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征收 2、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以每平方米900元征收 |
湘价费[2007]87号 岳市价 |
单位10层以上950元/㎡(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层以下12元/㎡(按建筑面积),私房按建筑总面积5元/㎡ |
|
工 |
2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建设方 |
基金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 |
湘财综 |
开发商按建筑总面积12元/㎡私房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总面积6元/㎡ |
|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缴 |
湘财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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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
4 |
价格调节基金 |
施工方 |
基金 (必收) |
按报建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元或按建安总造价征收0.5% |
岳政发[2012]10号临政函[2013]19号 |
按4元/㎡或按建安总造价征收0.5% |
|
房 |
5 |
白蚁 |
建设方 |
事业性(必收) |
新、改、扩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改、扩建房屋按改、扩建部分建筑面积收取),装修房屋按每平方米3元 |
湘价费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水 |
6 |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发生 即收) |
损坏原地貌的1.5元/㎡计费,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 |
湘价费 |
1.5元/㎡ |
|
国
土
资
源
局
|
7 |
土地权属 |
城镇土地使用者 |
行政性(必收) |
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
湘价费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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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的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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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的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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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证书 |
领证者 |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特制证书每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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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
9 |
建筑施工 |
施工方 |
行政性(发生 即收) |
超标分贝数1-16及以上,按350元-11200元/月征收 |
排污费 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1元/㎡ |
|
文广新局 |
10 |
文物调查 |
建设方 |
事业性(必收) |
重点勘探:按本身面积5元/㎡;一般勘探按工程总面积0.2元/㎡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
湘价费字 第74号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建 |
11 |
城市基础 配套费 |
建设方 |
行政性(必收) |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宅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1.5%,其他按2.5%征收 |
湘价费 |
30元/㎡ |
|
12 |
劳保 |
建设方 |
基金 (必收) |
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5% |
湘建管字 |
15元/㎡ |
|
|
13 |
园林绿化 |
需补偿绿化用地的单位或 个人 |
事业性(发生 即收) |
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改、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为直接费+间接费。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的两倍征收 |
湘价费 |
按政策标准60%收取 |
|
|
林 |
14 |
森林植被 |
用地单位 |
基金 即收) |
每平方米2--20元,具体见文件规定 |
湘财综 |
按森林植被需恢复占(征)用面积10元/㎡ |
|
气 |
15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费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 |
湘价服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16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费 |
按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一、二类防雷装置1元/㎡,三类防雷装置0.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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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17 |
抗震设防 要求确认费 |
建设方 |
服务性 |
2000元/栋 |
湘价服 |
1.5元/㎡ (每栋最高不超过2000元) |
|
广 播 电 视 台 |
18 |
有线电视 |
建设单位 |
服务性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8元 |
湘价服[2009]153号 |
3.5元/㎡(仅适用于商品房缴纳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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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建设项目一般进厅收费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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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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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序号 |
征收项目 |
缴纳对象 |
类别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建
|
1 |
建筑垃圾 |
施工方 |
服务性 |
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 |
临价字 |
1.5元/㎡ |
|
2 |
市区内运输砂砾石、土方石费 |
运输方 |
每立方米1元 |
1.5元/㎡ |
|
|||
3 |
建设工程交易 |
建设方 |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按0.2%征收;中标额1000-3000万元以下按0.15%征收;中标额3000-5000万元以下按0.11%征收;中标额5000万元-2亿元以下按0.08%征收;中标额2亿元以上按0.02%征收。(建设方缴纳40%,施工方缴纳60%) |
湘价服 |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按总造价0.2%?40%,1000万元以上按政策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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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建档案综合 |
建设方 |
1、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280元/卷(纸质);2、档案利用服务费(具体标准见文件,由委托者交费) |
湘价服 |
280元/卷(纸质)其它按文件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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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项目) |
建设方 |
行政性 |
每日0.07元/㎡ |
湘价函 |
每日0.07元/㎡ |
|
|
6 |
建筑施工 |
施工方 |
服务性 |
按建筑工程造价的0.23%征收 |
湘价服 |
2元/㎡ |
|
|
国
土
资
源
局
|
7 |
集体土地征地 |
委托方 |
服务性 |
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收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进计收,最高费率不得超过1.5% |
湘价服
|
暂定1%,待岳阳市文件再定 |
|
8 |
地籍 |
按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 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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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交易 服务费 |
①挂牌拍卖出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按1.8%--0.06%计算;协议出让土地矿产按成交额的0.7% 计收,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②转让土地的单位按成交额的1‰,个人800元/宗. ③出租的单位400元/宗,个人100元/宗. ④抵押的按成交额的0.5‰收费,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低于200元按200元计收 |
1000万元以下每项目不超过1万元计收,1000万元以上按政策标准60%收取 |
|
||||
国
土
资
源
局 |
10 |
耕地开垦费 |
用地方 |
行政性 |
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 |
湘政办发 |
按政策标准收取 |
|
11 |
用地管理费 |
按征地面积的不同,分别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1.5%--4%执行 |
湘价费[2003]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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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出让金 |
基金 |
①原划拨办理协议出让的; ②划拨土地转让中协议出让的; ④新增建设用地等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土资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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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
|
13 |
城市规划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建筑面积:高层建筑1.2元/㎡,多层建筑0.8元/㎡,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
湘价服 |
20元/㎡ |
|
14 |
工程竣工测量、 |
委托方 |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标准的70%执行 |
|
||||
15 |
建筑物定点 放线费 |
每点不超过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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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
16 |
环境监测 |
建设方 |
服务性 |
按[2001]18号文件执行具体见文件 |
湘价服 |
按政策 |
|
气 |
17 |
雷击风险 |
建设方 |
服务性 |
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以下按0.12%,5000万-1亿0.1%,1亿以上0.0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
湘价服 |
按建筑面积 0.8元/㎡ |
|
林 |
18 |
育林基金 |
采伐林木 |
基金 |
按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
财综 |
按政策 |
|
临湘市建设项目其它收费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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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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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序号 |
征收项目 |
缴纳对象 |
类别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国
土
资
源
局 |
1 |
地籍档案资料 |
委托方 |
服务性 |
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40元:查询其它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00元. |
湘价服 |
按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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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重点工程 |
按征地费用总额分段累进计费;500万元及以下,为2%,低于3000元按3000元计;500万元以上,为1%,但一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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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明费 |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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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
4 |
日照分析费 |
委托方 |
服务性 |
按地上建筑面积0.2元/㎡ |
湘价服 |
按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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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交通 |
按建筑面积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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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划咨询费 |
300元/份(书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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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划依据图、彩图打印费 |
A2: 50元/张 A1: 100元/张 A0: 20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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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报告书工本费 |
3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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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9 |
森林资源资产 |
委托方 |
服务性 |
按评估额的0.01%到0.6%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
湘价服[2011]18号 |
按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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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森林资源 调查费 |
有蓄积调查的2.5元/亩无蓄积调查的1.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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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木采伐 |
按出材量5--7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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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费 |
(20亩含本数)20亩以下,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总额不超过4000元,20亩以上部分按每0.4元/㎡计收 |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