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临湘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临湘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市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进行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我市环境安全,提升我市环境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临湘市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如乐同志任组长,夏志钢、程金波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同志、市环保局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4个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排查人员分组及排查责任范围分解表
带队领导 | 工作人员 | 排查责任范围 | |
第一组 | 组 长:余火焰 副组长:胡华林 | 三湾工业园管委会、长安街道办事处、桥东街道办事处、五里牌乡、城南乡、白云镇等分管环保的负责同志,沈霖章、何格努(兼资料员)、方金波、郭其林、曹源(兼资料员)、李浩、张志军 | 三湾工业园区、长安街道办事处、桥东街道办事处、五里牌乡、城南乡、白云镇等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 |
第二组 | 组 长:肖新虹 副组长:胥光明 | 桃矿街道办事处、忠防镇、桃林镇、横铺乡、詹桥镇分管环保的负责同志,金卫国、王震宇(兼资料员)、张年辉(兼资料员)、徐波、向志、刘智 | 桃矿街道办事处、忠防镇、桃林镇、横铺乡、詹桥镇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 |
第三组 | 组 长:刘 婕 副组长:李金保 | 羊楼司镇、定湖镇、坦渡乡、聂市镇、源潭镇、乘风乡、黄盖镇、江南镇等分管环保的负责同志,万文雄、李明、沈志敏(兼资料员)、熊力、汪彬、黄虎 | 羊楼司镇、定湖镇、坦渡乡、聂市镇、源潭镇、乘风乡、黄盖镇、江南镇等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 |
第四组 | 组 长:潘华辉 副组长:李桂林 | 滨江产业园、儒溪镇、长塘镇、白羊田镇等分管环保的负责同志,殷剑锋(兼资料员)、张年辉(兼资料员)、付西敬、李学良、赵家兴 | 滨江产业园区、儒溪镇、长塘镇、白羊田镇等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 |
三、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企业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3〕593号)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检查区域内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尾矿库;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排查情况必须填写登记表(见附件1),排查人员须签字。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拿出“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排查结束后,要将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排查结果按照附件2《“一企一策”污染隐患整治台账表》的要求填报,排查负责人签名。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要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严格验收。要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时间要求。污染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必须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2月1日至6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除确因整治任务大,情况特殊并报经市政府同意适当延期外,所有污染隐患必须在2015年6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要按照人员分组和责任区划分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要工作小组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领导,集中力量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排查组织不力、排查不仔细、排查不到位或发现问题不依法处理、突出问题不报告的,特别是各乡镇排查人员对本辖区内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排查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遗留问题): | ||||||||||||||||||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 |||||||||||||||||||
环保手续情况 | 环评批复单位及时间 | “三同时”验收时间 | |||||||||||||||||
防护距离是否落实到位 | 未拆迁到位的数量 | ||||||||||||||||||
主要原料使用和主要产品生产情况 | 主要原料及年使用量(吨) | 原料中所含重金属的种类 | 原料堆存是否规范 | 原料使用是否符合环评要求 |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
生产设备符合产业政策情况 |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 | □是 □否 | |||||||||||||||||
根据产业政策应该淘汰的设备 | |||||||||||||||||||
是否提请当地政府取缔 | □是 □否 | 提请关闭文件及文号 | |||||||||||||||||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 主要废水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
主要废气处理设施名称、规模及处理工艺 | |||||||||||||||||||
排查期间监测超标情况 | 监测时间 | 监测点位 | 超标因子 | 监测结果 | 超标倍数 | ||||||||||||||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处置情况 | 废物 名称 | 是否属危险废物 | 产生量(吨) | 暂存/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标准 | 处置方式 | 接收处置单位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 ||||||||||||
2013年排污费缴纳情况 | 缴纳金额(万元) | 核定依据 | 是否统征 | 是否使用排污收费软件 | |||||||||||||||
□是 □否 | □是 □否 | ||||||||||||||||||
环境风险情况 | 是否制定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是否备案 | 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 其他风险隐患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近2年信访投诉情况 | 是否有重复投诉 | 是否有进京上访 | 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 | 其他投诉情况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遗留问题情况 | |||||||||||||||||||
检查总体情况 | 主要问题: | ||||||||||||||||||
整治意见: | |||||||||||||||||||
备注:(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填写相关内容) | |||||||||||||||||||
复查责任人: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章)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