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14〕7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明确职责、协调有效、强化监管”为原则,放宽市场准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由重审批转为重监管,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更好地促进临湘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理顺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
(二)协调有效
探索创新监管办法,审批监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强化监管
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全面涵盖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包括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后置的审批事项以及无需行政许可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建立健全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分工原则。对于许可审批事项,监管部门按行业管理分工确定职责,优化流程、增速提效,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许可审批监管部门要将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直接挂钩,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
(二)分工办法。审批监管部门对下列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以下情形查处:属后置许可情形,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由许可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属前置许可情形,未办理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处理;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要根据《临湘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监管职责,原则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部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监察机关要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管不到位、失责失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连通各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各审批部门的许可审批信息、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均通过信息平台互连互通,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处罚的,及时完成录入。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各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