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推进问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忠诚履职、干事创业,加快“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修订《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履行 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不愿为、缓作为、不作为, 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为官乱为”,是指领导干部因违规决策、错误履职、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委问责办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的问责工作。 问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必要时,市委问责办可直接对下级管理的具有问责情形的对象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被问责对象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 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消极应付,落实到位率低,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不敢担当,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工闹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畏难躲避、放任默认,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四)缺乏进取精神,无正当理由,工作久无起色且明显退步,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621行动”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懈怠懒散、推诿扯皮、 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规定及承诺时限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提案以及审批、信访等其他事项,效率低、满意率低的。
(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按时兑现的。
(七)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情防控、抗灾救灾等重大工作中不服从统一指挥、贻误工作的。
(八)未按职责要求对所负责的人和事进行管理、监督, 造成重大损失;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文明创建、征地拆迁、禁违拆违治违、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的;或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十)其他因不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乱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 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二)违规干预土地交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违规干预执纪执法部门办案,影响公平正义的。
(三)在班子建设、换届选举、干部选任等工作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或者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工作开展和安定团结的。
(四)政绩观扭曲,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破坏生态环境,或明显数字造假,留下严重遗留问题的;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事态恶化或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四风”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权力清单及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规行政审批的;或在审批和服务中索拿卡要,增加服务对象负担,落实惠民政策走样的。
(七)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文件, 故意使用已废止的法规政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基金,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选人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因乱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具有 下列问责线索,按程序报批后启动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且影响较大的举报、投诉;
(二)有关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巡视巡查、法制、督查等机构提出并经确认的问责建议;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人联名提出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问责建议;
(五)问责处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并经确认的问责建议;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七)职能部门工作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各种评议、 考核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问责机构根据问责线索,在7-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被问责对象属垂直管理的,由当地问责机构向当地党委汇 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超越本级干部管理权限 的被问责对象,经当地党委集体研究后向上级党委及问责机构报告。
(二)问责处理意见经审定后,形成《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对市管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须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并报请市委审批。各地各单位问责机构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三)《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责机构负责督促问责决定落实。
第十一条 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 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在问责期内反省深刻、整改到位 的,问责期满后,由问责机构作出取消问责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个人;重新任职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把关。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处理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问责处理主要釆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或作出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降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免予问责:
(一)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发生失误,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 先资格。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诫勉谈话或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
(二)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以作出问责决定至问题整改到位为影响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调离岗位进行问责。
(三)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六)被问责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的,一般不作调离岗位处理;在试用期内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试任职务自然取消,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待遇按试用前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