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湘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6-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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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禁毒委2016[02]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已经市禁毒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7日

 

 

临湘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1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切实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扩大涉毒违法犯罪的线索来源,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临湘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我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毒品案件、或者查获制毒工厂、缴获毒品数量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以下称举报人),均可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规定的受奖人员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自动投案、送亲人归案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照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吸毒活动的。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的。

(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的。

(四)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举报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以人民币计算)。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含5名)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200元,以此类推。举报线索破案后缴获10克以下毒品的,另行奖励200元。每宗案件最多不超过4000元。

(二)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毒品数量分别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50克以下的,奖励500元。

2.缴获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不满100克的,奖励1000元为起点。

3.缴获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不满1000克的,奖励2000元。

4.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含1千克)不满10千克的,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万元。

5.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含10千克)不满50千克的,奖励以2万元为起点,最高奖励5万元。

(三)举报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的,视被捣毁场点的规模大小,每查获一个,奖励4000至10000元。

(四)举报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获一名够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

(五)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查获一名够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一名够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举报非法买卖、使用、持有罂粟壳的,查获一名够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

(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查获一名够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

(八)举报查获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查获一名够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奖500元。查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的奖1000元;举报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酒店、宾馆、私人会所、出租屋或者无证经营的地下娱乐场所等处所内吸贩毒活动的,在上列对应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九)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上列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同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第八条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15万元。

第九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视其价值按比例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微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临湘市公安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查证举报线索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第十一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由受理、立案

的公安机关负申报,市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市禁毒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兑现。

第十二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市案件管辖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四)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十三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的原则。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及时兑现、规范管理的原则。

(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对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毒品违法人员决定治安处罚、戒毒强制措施,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30日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返还国库。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职务活动中获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过举报方式骗取奖金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失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奖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举报人线索破获有重大影响毒品案件的,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毒品数量,均以折换成海洛因后的数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禁毒大队电话3739777、各派出所电话均为报警电话。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