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产业园区发展,进一步优化临湘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岳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岳办发〔2015〕39号)和临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临办发〔2016〕7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授权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应放尽放。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充分授权、责权一致的原则,将与临湘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13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授权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委托的18项行政审批权限,按照重心下移、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园区派驻工作人员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其中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分别安排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定期在三湾园区以集中办公形式,现场审批解决。
二、创新体制,理顺关系。本次委托授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在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按审批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对区内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科学调整,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本次授权采用委托的方式,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就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与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业务衔接与指导,确保园区接得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因本次委托授权实施市级行政审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及其法律后果都由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承担。对须报国家、省、岳阳市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并要依法简化程序,加快速度、提高效率,无特殊情况应见章盖章,并及时予以转报,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不得以本轮放权后怠慢、拖延项目申报工作,影响园区的发展。
三、优化流程,规范运作。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以本次授权或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基础,对审批的要件、内容、过程、时间、收费等环节进行全面优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法定行政审批期限的基础上提速5 0%以上;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监管责任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网上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办事公开、环节精简、收费规范、优质高效。
四、加强监管,动态调整。市监察局、市政府考评办要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防止“明放暗不放”和“虚放实不放”。临湘工业园区在行使市级行政审批权时,应向市直相关部门备案,禁止超范围越权审批;加强对受理、审查、办理、发证等行政审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依法审批、公平审批、阳光审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其委托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建立园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对有利于园区发展且具备承接能力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将进一步依法授权,对已经委托授权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但由于设备、技术、人员等因素导致承接不到位或因履职缺位、越位等情形导致未依法行使好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将予以收回,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的相关工作,确保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完成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授权和承接。
附件:1.授权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2.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临湘工业园区派驻工作人员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或以集中办公形式审批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临湘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附件1
授权临湘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3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不含备案制企业) |
市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
2 |
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发改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4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市工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湖南实施办法 |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 |
市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勘察设计直接发包审批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城市地下工程)及延期审批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8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市住建局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9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市住建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
10 |
占用农用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
市农业局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
1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2 |
临时占用林地县级审批(子项) |
市林业局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13 |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审批(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市工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附件2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临湘工业园区派驻工作人员
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 关 |
设立依据 |
备注 |
1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国土局 市房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2 |
集体项目建设用地许可(子项)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3 |
供地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4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
市政府 (市国土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
|
5 |
临时用地许可 |
市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
|
6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7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8 |
在城乡规划区内核定、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9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
10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
11 |
危险化学品(有储蓄设施、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2 |
权限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3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
14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15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16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17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
|
18 |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或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