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销毁松材线虫病疫木的通告》解读
来源:临湘市林业局   日期: 2024-02-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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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松材线虫病是外来入侵物种引发的重大植物疫病,由感病枯死松树(疫木)中的媒介昆虫携带病原传播,可在短期内造成松林毁灭。为化解疫木流失难题,消除重大生态灾害隐患,特发布本通告。

二、编制依据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文件精神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松木及其制品贮存、运输、加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配合的工作原则。

五、相关概念和时限要求

松材线虫病疫木  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松木、松柴均属松材线虫病疫木。

疫木销毁方式  疫木销毁方式仅限于现场烧毁、粉碎(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切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严禁用于板材、方料、坑木等用途。

疫木销毁时限  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每年4月进入羽化期,形成新一轮疫情传播。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松木、松柴应在3月份全部销毁。

六、违反疫木限期销毁规定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销毁工作。未在限期内销毁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将依法予以强制收缴、销毁;拒不服从疫木限期销毁规定,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以行政拘留;造成疫情扩散或有疫情扩散隐患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