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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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4-12-11 00:00 来源: 临湘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廉租住房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临湘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湘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适用本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通过一定方式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廉租住房租赁实行轮候制,根据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排序轮候。入选人员以摸号等办法配租廉租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政府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由企业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三)无房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但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五)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应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社会救助证》);

(四)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应提供相关证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属于被拆迁户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残疾证、“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证明、市级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近期家庭成员合影相片)等。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房产局窗口领取申请临湘市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初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委会或者承担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居委会或者承担住房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初审、受理,填写《临湘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状况调查表》,出具初审意见,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申请资格、轮候顺序提出复审意见,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相应的候选实物配租申请人,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五)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第四章 配租方法

第九条 配租原则:

(一)廉租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摸号方式,按属地原则进行分配。

(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四)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可以重新选择实物配租,原有租金补贴在准予实物配租后取消。

(五)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面临拆迁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在楼层较低的房屋。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同户籍且原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符合条件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办理承租手续。

(七)实物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配租面积按家庭人口计算,为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而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条 配租方法:

(一)配租资格确认:实物配租申请人已经审批后,列入实物配租候选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候选人发出《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摸号选取房号:取得《临湘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候选人,根据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参会签到顺序,集中现场摸取廉租住房房号。摸号选房分配廉租住房分两轮进行,第一轮进行特殊保障家庭选房;第二轮进行其他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

(三)送达入住通知: 经核准对已摸号确定房号的实物配租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发《临湘市城镇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临湘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五)摸号顺序轮候:对已摸取顺序号而未能摸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摸取房号。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以享受廉租房租赁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调整轮候顺序。

(六)其他: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轮候到位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正当理由(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所配租的廉租住房或要求调换配租的廉租住房而拒绝选房的,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并将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一年内不予接受其申请住房和安排配租。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处理,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临湘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但不得进行对房屋结构或相邻关系有重大影响的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列入市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市房产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并责令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八)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

(十)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十二)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七条 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组织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廉租住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