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林镇畜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

来源: 桃林镇 发布时间: 2018-09-07 10:20 浏览次数: 1

为规范我镇畜禽养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18〕17号)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3号)、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18年养殖业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18〕26号)、岳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岳发〔2018〕10号)、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湘市畜禽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函〔2018〕70号)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退养范围和完成时限

全镇禁养区内养殖场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退养标准和奖补

退养标准为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及当量的其他畜禽)栏舍完全拆除,生产配套设备、设施全部清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的,经检查验收后,市政府按栏舍面积150元/㎡实行奖补(不含学校、敬老院等单位自建养殖场)。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7月15日-8月5日)

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全市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属地村(社区)层层发动,深入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养殖户家喻户晓。

2、集中推进阶段(2018年8月6日-9月30日)

公开信息,上门入户,积极争取养殖场(户)主动配合,签订养殖场(户)拆除退养协议,引导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退养,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3、强制拆除阶段(2018年10月1日-10月31日)

对逾期拒不拆除退养的养殖场(户),启动联合执法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凡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4、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

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镇政府组织畜牧站、国土所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村(社区)进行初步验收,不验收不合格的村(社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同时,相关单位要按要求收集整理退养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实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退养工作成果。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调整桃林镇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彭庆楚任组长,人大主席罗林明任副组长,畜牧站、国土所、财政所、规划环保站、林业站、水管站、派出所、工商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镇畜牧站,吴东昭兼任办公室主任。

2、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负主体责任,具体实施。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人负责。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履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退养工作开展,确保退养工作落实到位。

3、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明确工作目标,把握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镇畜禽养殖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退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未按时完成退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

4、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知识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切实提高养殖场(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