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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渡镇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方案

来源: 坦渡镇 发布时间: 2019-05-29 13:01 浏览次数: 1

坦渡镇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改善人居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湘政办发[2016]31号、湘政办发[2017]83号、临河办[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遵循天然水域保护优先于开发利用原则,以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养护水生生物为主要任务,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河道、湖泊、水库长效管理机制,减少渔业污染,坚持天然水域主要功能依次原则(防洪、蓄(排)涝、灌溉、供水、旅游和养殖),保障公益性功能不衰减。

二、治理范围

本方案天然水域是指:镇域范围内河流(含沟、港、汊、 渠)、省河湖长制名录划定湖泊、小Ⅱ型以上水库(含小Ⅱ型水库)、山塘、自然保护区等水域。

三、提升措施

1.禁止投肥投饵。天然水域禁止投肥(包括动物粪、化肥、生物肥、化学肥及植物制作的有机肥)、投饵(包括饲料、麦子、饼粕、油糠及各种动物下脚料等)养殖,实现人放天养,自然增殖。同时,禁止珍珠养殖。

2.禁止承包养殖。已发包的天然水域由权属单位在6月20日前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水面经营权实行集体管理,不得委托个人或私营企业管理,不能搞变相承包或股份合作制。

3.严禁畜禽污染。推进天然水域周边畜禽养殖场治理,严格执行三区划分,禁养区养殖场全部关停退养或搬迁;限、可养区6月20日前必须安装粪污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依法关停,禁止在天然水域周边新(扩)建畜禽养殖场。

4.清理养殖设施。拆除天然水域所有投肥投饵设备,清除各种肥料、饲料,拆除天然水域影响防洪、行洪的栅栏(含水库溢洪道栅栏),拆除天然水域内围网、竹竿等养殖设施。

5.规范资料台帐。所有天然水域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专门台帐,实行“一水一档”;所有治理水域必须设置责任警示牌;各责任单位及时报送信息,山塘台帐汇总报送,其它水域台帐按“一水一档”报送至坦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畜牧站)。

四、责任分工

1.镇纪委、党建办、党政办。负责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的督查考评并按相关要求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2.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牵头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负责鉴定投肥投饵行为,巡查养殖业治理,查禁投肥投饵、粪污直排等违规行为;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指导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收集整理资料台帐。

3.镇水管站。负责拆除天然水域影响防洪、行洪的栅栏(含水库溢洪道栅栏);落实中型水库水质治理提升工作。

4.镇城建规划环保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本辖区内的天然水域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检测和信息发布,查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非法排污破坏天然水域水环境违法行为。

5.镇林业站。牵头整治黄盖湖自然保护区水质提升工作。

6.镇经管站。牵头整治镇属天然水域单位水质提升工作。

7.镇派出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净化执法环境,严厉打击各类涉水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8.属地单位(村、社区)。对属地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负总责,做好终止承包行为、杜绝投肥投饵、宣传、巡査、监管、资料台帐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政府开展天然水域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保护天然水域义务,实现人放天养、自然增殖。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天然水域水质治理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陈云虎任组长,工会主席孟建云任副组长,镇纪委、党建办、党政办、农业综合服务站、水管站、城建规划环保站、林业站、经管站、派出所等相关站所办负责人及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农业综合服务站,周勇任办公室主任,余丙发任副主任。

2.强化考核机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破坏天然水域水质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水质治理提升的属地单位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3.打击污染事件。对污染严重的水域,属地单位迅速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在规定时间有效改善水质,达到相应标准。逾期仍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由环保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确保工作经费。各属地单位提供水质治理提升必要工作经费。